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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校科字﹝2017﹞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 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和《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校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接企业及社会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学校相关管理文件和本规定。

第四条 凡以山东中医药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是项目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对研究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应作出说明。

(一)纵向科研经费一律实行预算批复制和项目任务书管理制。

(二)横向科研经费原则上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制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科研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企业)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间接费用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科技类项目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人文社科类项目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以及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用于补偿学校为保障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取比例:

1.纵向科研项目(课题)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

2.对尚未采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方式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其间接费用仍以原科研管理费方式提取(即项目总经费的5%),不包括绩效支出。

3.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部分专门用于提高科研人员的绩效水平,其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山东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据实合理编制预算。

1.劳务费要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2.涉及专家咨询费的应该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合理核定开支标准。

3.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学校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4.涉及外拨经费的,在预算编制时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合作(外协)单位和参与人员与科研项目(课题)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外拨经费必须依据项目批复的合同书(任务书),严格执行预算。

5.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人文社科项目为20%),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评审。

(一)纵向科研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评审权限。预算由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报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处同意后,经财务处审核,方可上报。

(二)横向科研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评审权限。预算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合同(协议)条款,合理预计,自行编制预算,经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处审核同意、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三)100万元以上的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课题)预算编制,由财务处和科研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课题)预算进行评审,项目组按专家组的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按规定上报。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调整。

(一)纵向科研项目(课题)预算一经批复,支出科目与标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调整范围的,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手续。横向科研项目(课题)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经负责人所在学院批准,报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备案。

(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科研处审批,财务处予以调整;重大预算调整事项,由学校初审后报项目组织单位或管理部门审批。

(三)间接经费不得调整。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严格科研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一)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制度。科研经费支出或借款1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审批;经费支出或借款1万元至3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审批同意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尚须报校长批准。

(二)严格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杜绝虚假票据。推行科研项目经费公务卡结算制度,劳务费发放推行零现金方式,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三)严格外拨经费审核制度。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以项目下达单位批复的任务书或预算书为依据,按照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条 对于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允许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经费,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二)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三)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四)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五)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六)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七)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八)设立“小金库”;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合理确定项目间接费用标准,在扣除绩效部分后,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具体由《山东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的绩效支出由科研处会同相关学院、财务处,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详见《山东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科研经费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科研经费具有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的责任。

(二)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科研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开支和结题审计等工作,督促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单位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管理,配合学校做好本单位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设备处、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管理;配合人事处进行科研工作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财务处合理安排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承担相应的经费使用管理责任。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处指导经费预算编制并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加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监督,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核经费的使用;定期公布项目到款和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提供项目结题审计信息;配合科研处发放绩效支出,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审计处、监察处: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学校重点审计范围,对一般项目实行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安全合理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审计监督责任。

(四)设备处:负责科研经费购买科研设备和材料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招标和报批程序,优化科研经费资产结构、评估资产投入绩效,检查监督资产使用状况,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承担相应的资产管理责任。

(五)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对材料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进行管理,确保科研设备账、卡、物一致,承担相应的资产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推进财务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建立非涉密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于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团队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发生学术造假、违纪违法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包括《山东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山东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

第二十一条  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管理参见《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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