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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校科字〔2016〕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高水平特色名校建设,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创新科研组织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科研处管理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级别划分: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部门资助或委托的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港澳台地区政府及其他中央部委和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社科规划办公室等资助或委托的项目。

(三)厅局级项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等厅局级部门及济南市科技局资助或委托的项目。

(四)纵向协作项目:外单位牵头,学校协作参加的厅局级以上项目。

(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外国政府、大学等资助或委托,且科研经费已划入我校的项目。外国政府资助或委托的项目等同于国家级项目,外国大学资助或委托的项目等同于校级项目。

本校教职工参加国内外单位纵向科研项目,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做为子课题负责人与总项目组签署协议者,以参加项目的下一级别计算科研工作量,相关协议(合同)应交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科研处作为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述各类项目的申报;组织、协调跨校、跨院部联合项目的申报;签订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合作协议书;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及经费的合理使用;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鉴定及成果管理等。

各学院等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及项目的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的支持;负责监督和管理科研业务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科研差旅费的使用;与科研处共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五条  科研计划项目选题的基本要求。

科研项目的选题是关系学校科研工作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应在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行业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学校短期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兼顾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等方面来进行选题。应以学校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的综合优势为依托,以前沿学科和高新技术研究为先导,围绕提高人的生命质量为主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创新性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为我校的科技发展以及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上级各类科研计划的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二级单位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二级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每位科研人员,并积极组织科研人员进行申报。对于重点、重大项目,跨学院、跨学校项目及其他重要项目的申报,科研处会同学校各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或直接组织科研人员向有关部门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应根据项目的招标指南慎重选题,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认真撰写项目申请书。申报材料由二级单位组织本部门专家,对课题设计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以及课题组人员结构、已具备的条件等提出具体意见,修改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交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于重点、重大项目的申请,由科研处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论证,以确保项目申请书的质量。

第九条  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评,择优推荐。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外单位兼职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申请人申报项目,但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未经科研处同意或不通过科研处申报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或重点研究项目的分级情况必须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申请人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对于国家重大和重点项目,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学校审批,实行“项目——子课题”两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与子课题负责人签订项目分级责任合同,并报项目下达部门备案,仍由总项目负责人承担。子课题的认定如下:

(一)只设下一级子课题负责人。

(二)按获批申报书中所设子课题负责人认定。

(三)团队项目视实际参与的核心成员而定。

(四)若申报书中无子课题要求时,国家级重大或重点项目的子课题分题一般为3~5项;国家级一般项目不设子课题。上述子课题负责人名单及课题组参加人员名单,应在项目下达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合同书时正式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执行的具体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二)保证研究内容真实可靠;按时提交各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年度进度报表或中期检查报告;按时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和验收材料。

(三)合理进行项目研究经费的预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支出经费。

(四)保证在课题组内合理分配各种利益。

(五)努力培养青年教师和科研骨干。

(六)按规定进行项目研究经费的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权利:

(一)按照项目预算和相关要求合理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子课题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并授权子课题负责人合理使用。

(二)自主分配成果的分享权。

(三)对绩效支出的分配权。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稳定,如研究工作的确实需要,只允许项目负责人在中期对课题组成员作1次调整,调整后名单由科研处审核并报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项目研究工作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科研处及项目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须明确知识产权归原单位所有),并由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后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应办理中止手续。

第二十条 课题组要认真做好临床和实验观察记录,收集有关检测数据的原始资料,并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建立科研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以备查验。实验记录须使用学校统一发放的科研记录本并按《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科研实验记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厅局级以上项目进行检查(校级科研项目按《山东中医药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究进展、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等。课题负责人应将原始研究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论证,严格审核把关,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请。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并且该项目不纳入科研工作量统计范围。

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者,将酌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中止计划或两年内不允许申报任何项目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山东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结题是指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后,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总结。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及仪器设备购置清单,经所在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查,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作出综合评价。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按结题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结题后,课题组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及原始记录交科研处,统一归档。归档要求按《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两年内不允许申报任何项目。

第二十八条  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未经结题者,一律不受理其鉴定或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与项目研究有关的论著、论文、资料及申报奖励、结余经费的处理等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在通过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形式公开技术之前,课题组应及时采取申请专利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所有被资助项目在发表论文时均需要标注受资助项目的来源及编号,未标注的不予结题或验收。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鉴定、奖励、推广应用等工作,按《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技术成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纵向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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