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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校科字〔2017〕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学校科技优势,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又称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指学校通过承接企业及社会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项目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等。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合同的审查、签订和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组织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资料建档,配合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合同书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否则签约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票据使用及纳税问题:

1.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或收据。

2.横向科研经费的纳税金额按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的到账金额确认,由课题经费列支。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立项入账程序:

1.到款通知:科研经费到款后,财务处会同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

2.财务立项:财务处根据科研处提供的科技经费拨款通知单,在财务系统设立项目经费编号并入账。

3.管理费提取:横向科研管理费一般在经费入账时凭科技经费拨款通知单,按到款金额和规定比例一次性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学校资源利用费3%,学校科技发展经费7%,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5%。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在扣除学校直接投入该项目的成本费(为完成该项目研究学校资助、匹配的资金)和中介费后,按以下比例分配:学校基金10%、科技发展基金5%、科研处5%、财务处2%、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3%、基础条件使用费5%,项目组70%。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科研合同约定,不得超限额、超范围开支。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1.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开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发工作,须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研究工作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和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将研究成果交付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的横向科研经费,将冻结该项目剩余经费或收回学校。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结余可按如下办法任选其一进行结转:

(一)结余经费可在自己优势研究领域自选设立校级课题。

(二)结余经费一次性结算。课题组成员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可从结余经费中提取40%科研酬金,其余结余经费转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账户。课题负责人需填制《山东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结余分配单》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用于劳务费(含研究生助研津贴)、专家费、业务招待费等开支。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山东中医药大学名义签订的项目合同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课题组中继续执行该课题的校内人员负责;对已完成合同的课题,结余经费可转入科研发展基金;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者,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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