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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校科字〔2010〕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成果与专利的管理,提升科研水平,促进科技进步,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包括:

1.理论研究成果:指对自然/社会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新发现或在学术上有创见或新见解,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的并对科技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指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和实践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或实践成果,包括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新产品(新生物制品、新药品)、生物新品种(动物、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等)、新材料、资源新发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等。

3.软科学和应用类社科研究成果:指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要作用和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法规、政策、战略、规划、评价、预测等。

4.其他研究及智力成果:音像制品、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5.隶属我校的知识产权:

1)专利权、商标权;

2)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含计算机软件);

3)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新品种和新种质;新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制剂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5)我校的冠名权、徽标、互联网域名和各种服务标记等;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职务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开发或接受委托开发的成果或发明创造,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全校科技成果管理由科技处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科负责。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评价、登记及归档管理

第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条件:

1.已完成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研究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2.科技成果的权属已不存在争议;

3.有经国家、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形式

1.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采用鉴定的形式,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包括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等形式。

2.基础理论成果的评价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著,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进行鉴定。

3.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评审的方式,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评审采取会议和函审两种形式。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提交的相关资料:

1.应用技术成果:详见《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实施细则》。

2.基础理论成果: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代表性的学术论文、专著、与本研究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著被引用情况证明报告等。

3.软科学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

1.符合申请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必须经各单位严格审查,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在规定结题日期前30日向科技处申请,经科技处审查合格后报组织评价部门审批。

2.经鉴定通过的应用技术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经过评议的基础理论成果由相关部门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出具相应评审意见。

3.科技成果评价的经费从进行评价的项目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九条 经过评价的科技成果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科技成果评价后的7个工作日内,成果完成人须向科技处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科申请成果登记,并提交完整的成果登记申请资料,由科技处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科统一办理。

第十条 经评价后的科技成果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办理成果档案的移交及归档手续。

第三章 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

第十一条 成果奖励的申报条件:已完成成果登记;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及完成人等方面无异议等;具体的申报条件及报奖材料按设奖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奖励所需经费由申报奖励的课题组支付。

第十三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系指对该研究起主导作用,并在关键技术、总体构思以及体现技术水平方面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员,课题组成员按课题研究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四条  与其他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会同所有完成单位联合申报,并对申报内容、主要完成者及其排序取得一致性意见,协商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与其他单位共同申报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将集体奖励证书原件及个人奖励证书复印件交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与转让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其它科技成果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第十七条 在进行某项研究前,或者在研究过程中,应当考虑研究成果是否有申请专利的价值。对于有申请专利价值的,应当在尚未向社会公开或出版发表前申请专利,以免丧失新颖性。学校研究人员对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其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我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1.以我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校标、校徽、互联网域名等;

3.我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4.我校的名称不仅限于“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中医学院”, “SHANDONG TCM UNIVERSITY”、“SDUTCM”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我校职务发明的界定

1.我校教职员工履行本职工作及学生在读期间做出的发明创造。

2.执行我校或所属单位交付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离休、辞退、毕业、工作调动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原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利用我校或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我校,依法授予的专利权由我校所有;完成者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二十条 学校对本校在职人员和在校从事科研工作的非在职人员,依法享有制止下列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1.以盗窃、利诱、胁迫手段获取本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暴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本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本校有关保密的要求,暴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假冒本校技术成果产品、假冒本校荣誉、擅自使用本校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或推销非本校产品。

5.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本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专利授权、成果获奖后的奖励以及维持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费用。学校对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由学校出资的知识产权申请应当通过科技处审查并统一办理委托,未通过科技处审查或统一办理申请委托的,相关费用学校不予支付。

第五章 科技保密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成果奖金归主要完成者所有,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将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学校对科技奖励将给予配套再奖励,具体参见《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收益分配,参照《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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