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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校科字〔2016〕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高水平特色名校建设,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知发协字[2014]4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山东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从非政府渠道获得,以技术合同形式确立的各种类型项目,包括技术开发项目、技术咨询项目、技术服务项目。

(一)技术开发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进行系统、规范的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

(二)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三)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协同二级单位进行横向科研项目的谈判、申报、立项,代表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认定登记。签订科技合同时,一律以“山东中医药大学”的名义,并加盖学校公章。除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另作规定之外,其他校内任何二级单位均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公章对外签订科技合同。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签订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规范科研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并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与科研工作量考核范围。

第六条  签订横向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其技术合同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必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法规,必须具备履行横向技术合同的条件和能力。由科研处会同学校法律事务室对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审核及把关。

第七条  横向技术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学校受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学校;如果合同约定技术成果属双方共享,而学校是主要承担者,原则上我方应排列在前。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开发研究所得的技术成果,所有权归双方(或多方)共有,由我方独立完成的部分,所有权属学校。在技术转让合同中,亦应明确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只限受让方使用,不得将技术泄露他方。

第八条  办理横向科技合同的程序: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草案,由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和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科技工作分管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交科研处编号立项,横向科研经费划入财务处帐号,按《山东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经费未划入校财务处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九条  对于本校教职工不经学校主管部门而私自与外单位签订合同者,学校将禁止该教职工3年内申报各级别纵向科研项目,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条  科研处根据划入学校财务处经费的数目划分项目级别,经费达100万元以上者等同于国家级项目、30万元以上者等同于省部级项目、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者等同于厅局级项目、10万元以下者等同于校级项目,研究周期须与合同周期一致。等同于省部级以上的项目设成员数5~7名、等同于厅局级的项目设成员数3~5名、等同于校级的项目设成员数1~3名,并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系统,在职称考核方面等同于同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就项目研究内容制定实施计划报科研处,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进展情况负责,避免我方违约。如对方违约,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要运用法律手段争取妥善解决,科研处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内容认真开展工作。项目执行过程中,若情况发生变化,需及时与对方联系,并采取书面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双方变更或终止技术合同时,须在一周内向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划入学校财务处后,由科研处负责编号设立账本,实行单人单账。横向经费管理按《山东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双方应根据合同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验收,并到科研办理结题手续及成果登记手续。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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