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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校科字〔2010〕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为新学科、新的学科方向增加科学研究的原始积累,提高学校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学科发展,设立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学校科研基金)面向全校各二级单位,用于资助有创造性精神和开拓能力的科技人员开展先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开发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教学研究课题不属于本基金资助范围。

第三条  学校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事业经费中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以及其他收入中按规定留成的科研管理经费等。

第四条  学校科研基金设以下两类资助项目:

1.校级科研课题:主要资助基础、应用基础研究的先期阶段(即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创新性的项目尤其是原创性项目的预试验)、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

2.校级新药开发项目:主要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中药新药的开发研究。

第五条  学校科研基金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原则上校级科研课题采取无偿合同制;新药开发项目采取有偿合同制,项目转让后返还学校投入的前期研究资金,并按学校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于每年上半年申报评审1次(申报时间以当年的招标指南为准),校级科研课题与校级新药开发项目交替进行。校级科研课题的申报、管理归口科技处计划科;校级新药开发项目的申报、管理归口科技处成果与知识产权科。

第七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评审遴选,实行校内与校外专家相结合的评审方式。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二级单位初审→科技处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复审→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及评议

第八条  学校科研基金申请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应用开发前景,预期可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科研思路清晰,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研究人员结构合理,经费预算得当,可望1~2年内取得阶段成果或上级项目;

3.新药开发研究要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并具备深入开展研究工作的基础条件;

4.研究周期:校级科研课题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两年;新药开发项目1~2年提交二期临床前全部资料。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学校将优先予以支持: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博士、留学回国人员;

2.围绕学科发展需要,多学科、跨部门、跨单位的合作研究;

3.技术配套、专业结构合理,有望形成产业及规模效益的研究项目;

4.以往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申请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初审时不予通过: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2.同类研究的低水平重复;

3.明显缺乏立项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含糊不清;

4.课题设计脱离实际,可行性差;

5.研究周期超过2年;

6.申请经费过多,学校科研基金无力支持;

7.研究人员结构不合理;

8.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纠正,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论文或未取得研究结果的。

第十一条  申请者作为第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1项课题。凡已获得上级部门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基金实行限项限额资助,资助力度视当年科研经费情况而定。校级科研课题自然科学类0.3~1万元/项,新药开发项目4~8万元/项;软科学、人文社科项目0.2~0.5万元/项。

第十三条  科技处负责制订和发布每年度的《学校科研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者须按本办法及《指南》的要求,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交所属二级单位进行初审,签署具体意见后交科技处计划科。

第十四条  科技处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被聘请的同行评议专家要求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选择同行专家,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部门、单位的代表性。凡有申报项目的专家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专家组推荐项目须获专家组2/3以上的赞成票,方可推荐参加复审。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在初审、同行评议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学术委员会复审,根据择优支持条件和资助指标,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

第十七条  复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不为部门、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学校科研基金评审工作的权威。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科技处根据复审提出的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计划立项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立项方案经批准后,由科技处通知申请者所在二级单位,签署科技合同后,正式列入学校科技计划。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实行二级单位负责制,由所在二级单位按学校科技计划、经费、成果等有关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一次拨款、按预算专款专用的办法由二级单位具体管理,学校及二级单位一律不准提取管理费。受资助者必须保证经费严格用于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各项支出。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校级课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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