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
校科字〔20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积极推进一流中医药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落实《山东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我校独立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立项,利用科学技术优势,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含新药、新保健品等)、新工艺、新疗法,并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过程和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校在编教学科技人员及学生,在校期间利用学校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职务性科技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山东中医药大学所有。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依法对职务性科技成果(或非职务性科技成果)进行开发,使之转化为生产力,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一科技成果转化均由科研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收集和反馈成果信息,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后形成的经营性无形资产的管理,监督保障学校投入科技产业的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七条 本校各单位与校外单位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的项目均须实行合同制管理。由科研处依照学校有关程序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作、委托)合同,技术转让(专利权、技术秘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上合同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第三章 成果转化的权益
第八条 学校各级单位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按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学校与合作方共有;
(三)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九条 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成果转化后直接纯收入的收益分配成果转化后直接纯收入的收益分配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我校职务性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转让。
第十一条 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经校学术委员会查实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第十七条 青岛中医药科学院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