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制度建设 
科研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科研实验记录的有关规定

校科字〔2016〕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实验记录,提高我校科研原始资料的质量,确保科研原始记录的真实性,以利于我校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从事科研实验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科研实验记录的规范

第三条  科研实验记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  科研实验记录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科研实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名称:每项实验开始前应当注明实验名称。

(二)实验方案:每项实验记录的首页应当有一份详细的实验方案。

(三)实验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

(四)实验材料:认真记录受试样品和对照样品的来源,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试剂的生产厂家、规格和生产批号;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制时间和保存条件等。

(五)实验环境: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光照、通风、温度及湿度等)。

(六)实验方法:常规实验方法应当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七)实验过程:应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影响因素等。

(八)实验结果: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

(九)结果分析:每项实验结束时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

(十)实验人员:所有参加实验研究的人员应如实记录并签名为证。

第六条  实验记录必须使用科研处统一发放的实验记录本。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临床研究中的检验报告书、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应当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的相应位置上。实验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错页或挖补。

第七条  实验记录的书写应使用规范字,字迹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记录本应竖用横写,只能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二)常用的英文缩写(包括试剂的外文缩写)应符合规范并已在出版界得到认可,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当注明其外文名称。

(三)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满足实验要求。

第八条  实验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以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九条  选用的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其余照片保存在专门相册中,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第十条  实验记录应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注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十一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当由实验者在记录后签名,实验室质控人员审核签字。实验室主任或上一级研究人员要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

第十二条  实验记录的保存、归档按《山东中医药大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关闭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