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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校科字〔2017〕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各类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放管服”结合原则,依据《山东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科研处建立课题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财务处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审计处加强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督促科研经费的规范使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到账经费

第五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设账,独立核算,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课题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独立核算)。任何部门、个人无权截留、转移、隐匿和挪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 科研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后,统一由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收据)并完税。由科研处按项目批文或任务合同书开具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并送达财务处,财务处按项目设立账号。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1.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材料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不包括基建材料、普通办公材料。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允许列支通用的水电费、仪器使用费)。

5.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物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其他支出:课题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如财务审计费用、为专用设备进行的小规模的实验室维修改造费用、土地租赁、临床试验费、入户调查费、举办培训费及科学考察和科学试验所用的交通工具的租赁费或燃料费等)。

12.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补充科研发展基金以及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第四章 管理费用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费按上级批复的项目(课题)间接经费中具体规定的预算额度执行。不实行间接经费管理的一般项目(课题)的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

第九条 学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校级课题的经费或学校为纵向科研课题匹配的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其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二级单位管理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专家论证费、评审费、科研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费、学术交流费、科研管理办公耗材、差旅费、会务费等。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和本细则的规定。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履行规范开支手续。经费支出应执行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规定,按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劳务费管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须提供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本人签字等信息的签领单等相应的发放凭证。学生劳务费须提供学生名单及学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及个人签字等凭证,有关费用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三条  加强咨询费管理。咨询费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原始凭证上应有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及本人签字等信息;咨询费不能列支博士、硕士研究生因学位论文答辩、论文修改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按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安排购置的仪器设备费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购置申请交科研处审核,由设备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并履行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与专用设备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不得将设备试制费调整为设备购置费。

第十五条  会议费的支出手续应当完备,要有会议预算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开支标准参照省委省政府《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不合理支出。

第十六条  差旅费的支出应提供相关通知、原始票据,明确出差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开支标准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及《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行[2015]58号)。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等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国际合作交流费的列支,应是课题组研究人员,其出国任务与课题任务相关,报销时应提供目的地的邀请函、出国批件、国外行程单等凭据。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

第十八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支出,不得列支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不得列支日常手机和办公电话的通信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移动上网卡的费用等;不得列支专利维护费、广告费等;大额支出要有合同及登记管理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二十条 加强对科研经费转拨的管理,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所有项目的转拨经费必须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件、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明确合作协作研究内容及成果交付方式,并按照预算书批复拨付经费,严禁预算外拨款。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外拨经费时须签订《合作(协作)任务预算书》或《子课题预算书》,细化任务预算,明确各支出科目的预算安排,确保各子任务预算汇总数与课题预算一致。

第二十一条 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凡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时,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设备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检测合同等,其中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须附相关材料详单或检测数据作为财务审核依据。应严格遴选合格供应商,严格合同订立的审批流程。建立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大宗材料的出入库手续及领用登记,定期盘点,开放共享。

第二十二条  改进科研经费结算方式。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提取后,不得变相在课题内列支和摊销各项费用,包括课题所在单位和实验室日常运行支出,如大量的办公用品支出、水电气暖等。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增,使用与管理由《山东中医药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章 经费报销

第二十四条  财务凭证

(一)材料费:成“批”购买的材料费发票应附明细。大额(一般3万以上)材料费需有委托购买合同;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需委托测试加工协议或合同,检测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存档以备审计之用;

(三)差旅费:报销单据上注明差旅事由,应与课题相关。差旅费发票应符合逻辑,有去有回,如出现无往返程车(机)票或不全者,应注明原因;

(四)会务费、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外出参会缴纳的会议注册费或会务费,作差旅费列支。项目或课题组织承办的会议作会议费列支,办会标准不超过国家三类会议标准,国家级课题列支需有会议纪要或签到表;

(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有工资性收入的课题组固定人员不得开支劳务费和咨询费。具体发放时,要有发放事由、人员名单、身份证号(或学号)、收款人领用签字,不得代领、代签。研究生劳务费只能发放给课题执行期间在校的学生。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不得超标准(具体标准执行课题相关的经费管理办法),以会议形式发放的专家咨询费要有会议通知、专家签到表。以其它形式发放的咨询费要求注明咨询的形式、问题及与课题相关性。临时工工资发放标准及雇佣人数应有预算,被雇佣者应与课题组签订雇佣合同;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外出交流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均作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符合预算,如交流形式或地点与预算不一致,应根据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履行变更手续;

(七)严禁列支:个人电话费、个人及家庭网络费、招待费(餐费)、软件(预算中列支的专业软件除外)、汽油费、水电气暖、办公用品(有预算除外,发票附清单)。

第二十五条  报销手续

(一)粘贴规范:同类发票粘贴在一起,如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出版费等应分别归类粘贴。

(二)签字规范:报销签字时,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限老师)2人同时签字(验收人、经办人)。经办人签名不得为学生,如由学生经办应学生、老师一起签字。

第七章 决算与结题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批准中止及被撤消的项目,将冻结项目剩余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调出,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可将项目经费转拨至调入单位或留在我校财务处继续管理,相关知识产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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