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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严防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山东省等相关规定及我校《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员应学习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生物安全知识,强化防范意识和具备基本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条  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需在学校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动管会”)办公室备案,并自觉接受动管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实验动物中心、各教学和科研动物实验室必须建立相关的动物实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  为保证所使用实验动物质量,教学、科研用动物采购应遵守我校《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严禁向不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动物。

第五条  从国内其他单位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附有生产单位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运输检疫报告,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接收;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从疫区引进动物。

 需要引进野生动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引进单位在原地进行检疫,确认无人畜共患病并取得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后方可引进。

    第六条  动物实验必须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禁止在无《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内擅自饲养动物及进行动物实验,如确有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特殊要求,必须向学校动管会提出申请,签署动物实验生物安全责任书,经审批许可后,方可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限内进行饲养和实验。

第七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欲从事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实验,必须通过学校实验室管理处上报省级或高一级主管部门审批。欲从事涉及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动物实验,需通过实验室管理处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饲养在特殊的设施内,并按照生物安全等级和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第九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条  落实实验室设施及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消毒灭菌制度,控制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实验动物相应等级洁净级别。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室内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动物饲养设施,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十一条  校实验动物中心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饲育环境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要求,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和监控过程的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汇报制度。

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疾病预防及控制意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平时不得与家养动物接触。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不适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设施内产生的废弃物需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出,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准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

教学实验产生的实验动物的尸体由实验动物中心指定人员回收;科研实验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由科研负责人指派专人用塑料袋密封包装、贴上标签后送校实验动物中心冰柜冷冻暂存,由实验动物中心将所有动物尸体定期运送至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饲育和应用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如异常死亡,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当发生实验动物突发事件时,启动《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水平。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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