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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

(校字〔2017〕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全面规范新形势下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为建设一流学科和高水平中医药大学提供坚实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积极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定期和适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以及预防扑灭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能力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校长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保卫处为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分别负责长清校区和经十路校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报告,报学校及职能部门并监督实施;

(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各单位整改落实;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施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采集上报学校消防工作信息数据;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及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二)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部门、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范围及责任人并报保卫处备案;建立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纳入本部门、单位工作计划,定期对本部门、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支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外,有关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后勤管理处要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约定管理范围,与物业公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指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监督物业公司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对各服务中心消防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把消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要求各中心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负责消防用水管道的维护维修,保证消防用水。

(二)实验室管理处和实验室所在学院负责实验室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应的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实验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加强防火巡查;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三)学生处、团委、研究生处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用电、用火等安全教育与检查,教育学生严禁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校内非学历办学、临时培训班的学员管理由主办单位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及责任人、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器材数量、位置等。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实验中心、大学生创业中心、校医院、体育场(馆)、报告厅、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网络中心、计算机房、超市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 锅炉房、配电室;

(三) 危化品仓库;

(四)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五)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场地提供单位要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主办单位要填写大型活动申报表提前报保卫处审批、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注明安全责任,施工前报保卫处审查,核实安全设施及安全措施。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六条  车库、门头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实验中心、创业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出租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情时要及时报警,相关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根据火灾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 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 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 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科室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用电,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 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宣传栏、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 涉及到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要对其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备案。

(七)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及消防器材设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学校消防日常经费用于校内公共部位或学校批准配备的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四十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实验室、餐厅等公共区域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备,其余各中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由后勤处负责落实。各单位实验室、工作室内部消防器材一般由各单位配备、维护;特殊部位经学校批准后,由保卫处统一配备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校内承包单位、经营实体,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规范要求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出租房屋的自用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维护经费由出租单位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器材应放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指定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统一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由各楼宇物业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巡查;各单位自行配备的灭火器材,由本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巡查。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遮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火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对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重特大火灾,或发生一般火灾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学校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责令向学校深刻检查、通报批评、评优评奖晋升一票否决、罚款等处罚。

第四十八条  涉及财物损坏、民事损失、人身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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