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编制本指南。 山东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采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山东中医药大学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内容具体参见《山东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分为基本信息、招生考试信息、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人事师资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学生管理信息、应急管理信息等七大类。 (二)公开形式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1.山东中医药大学网站、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2.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 3.文件、简报、年鉴、会议纪要; 4.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5.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三)查询方式 有关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山东中医药大学官方网站(http://www.sdutcm.edu.cn)后进入山东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网子站(http://xxgk.sdutcm.edu.cn),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山东中医药大学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山东中医药大学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层面的受理机构为山东中医药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1-89628012,传真:0531-89628015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4655号行政楼322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 邮编:250355 电子邮箱:bgs8962@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40,14:00-16:4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者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三)申请处理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各单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并征得申请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其中符合第(一)项所列情形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四、监督方式 广大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