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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校内经营网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校保字〔2009〕1号)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商业经营网点消防安全管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业户要认真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经营网点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三、商店内不得擅自改造结构、乱拉乱接电源线、安装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煤气炉、酒精炉及其它电热设备,做到规范用电。

四、保持店内消防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的商店,必须配置2具4公斤灭火器。31平方米—80平方米的商店,必须配置4具8公斤灭火器(有各业户出资、学校保卫处统一配置)。

六、服从学校管理,接受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查、督导,定期参加保卫处组织的消防培训。

七、对违反本规定、限期内不整改的业户,保卫处将协助消防公安机关依据《消防法》、《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卫处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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