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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教学质量监测工作管理规定

(校教字〔20166号)

一、总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测制度,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为了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地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测是以教学质量监控为核心,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实行全面系统监测的科学、规范的组织运行机制,包括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学校内部专项评价和认证机制、教学质量信息反馈体系、教学质量督导体系和教学建设体系。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测要贯彻本科教学是基础的意识,把本科教学质量的监测作为重点。教学质量监测的主要内容是对教学过程、学习过程和教学管理过程进行评价,即评教、评学、评管。

第四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监测的最终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意识,一切工作围绕培养学生成才展开。

二、校级监测体系

第六条 校级监测体系主要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等职能部门组成。

第七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学质量监测体系中的领导组织,在教学质量监测工作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1.组织协调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及各学院在教学质量监测体系中的工作关系;

2.对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测落实;

3.根据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实施教师教学水平和认证职责;

5.研究和处理教学质量监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八条  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体制,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具体要求及职责详见《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第九条 教师发展中心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的组织实施机构,是保证教学质量监测体系运行的职能部门。在教学质量监测中具有对教学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管理和指导的职能,负责针对监测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提出整改措施,组织贯彻落实学校确定的整改意见。其教学质量监测的具体职责是:

1.拟定学校教学质量监测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案;

2.组织实施教学质量监测及各项教学评价工作;

3.发布评价信息及评价结果;

4.协助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并为教学评价工作提供服务;

5.负责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学院反馈相关意见;

6.负责对学院教学质量监测及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7.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教学工作质量标准和规范;

8.组织监督实施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9.组织监督实施学校学科、专业、课程、教学基地等建设规划;

10.参与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案;

11.根据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或拟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在实施工作职能过程中,与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各学院积极配合,实施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等方面的作用,在教学质量监测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反馈情况;

2.对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中发现的学生学习思想、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加强教育管理及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积极推进整改工作;

3.经常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教学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宣传部、人事处等党政职能部门在实施师德教育和师资管理职能过程中,对教学质量监测亦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院级监测体系

第十二条 学院是学校教学的二级单位,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的实体和基础,其工作状态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在教学质量监测体系中的职能是:

1.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评价计划,依据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本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测评价工作;

2.依据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报教师发展中心批准),创造性地开展评价工作;

3.负责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学管理质量的监测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报送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

4.对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目的。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参照《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本院的情况,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四、信息反馈体系

第十四条  建立校、院两级教学信息反馈体系,形成学生、教师、教学督导员、教学管理人员共同参与教学信息反馈的局面,通过组织开展评教评学评管、问卷调查、座谈会、社会专题调研等多种活动,形成和完善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教学信息反馈机制。

第十五条  教师发展中心及时把学校对学院教学工作评价的结果反馈到学院,各学院要及时把学校和本单位组织开展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

第十六条  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要接待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的来访和咨询,听取对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教学督导员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保证督导队伍的客观公正廉洁。

五、教学质量监测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校级监测体系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同时对各学院的监测和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学院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教学状态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工作,将其列入工作日程,切实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教师教学质量是监测的重点。要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等教学环节进行全面监测,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十九条  学校要定期地对学院的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评价,重点是学院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质量监测,重点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质量、学习纪律和学习效果进行评价,设立激励机制,促进学生学习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定期对教学管理部门及学院的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课程、教学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原因,促进整改。

第二十二条  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学校的总体部署,每年年初作出工作安排,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各学院要根据工作安排,作出工作计划。在教学检查和听课的基础上,定期对被考评的教师、学生和学院作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学中期检查是教学质量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教学中期检查,每学期可安排1-2项重点检查的内容,以提高检查的深度和质量,切实起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目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设立半年至一年建设期进行整改,建设期内不在进行检查,建设期结束,学校组织验收整改成效。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的教学评价工作,首先由学院按照学校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方案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学院自评情况进行复评,并作出评定等级和评语。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宣传部、人事处、各学院在教学质量监测评价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保证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正常运行。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教学质量监测工作条例》(校教字[2010]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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