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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本专科教学听课制度的规定

(校教师字〔2016〕7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主旋律。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都应高度重视教学工作,深入课堂进行调查研究。为了进一步健全我校干部、教师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督促、服务,以经常性、随机性、大覆盖面的课堂听课活动带动课堂教学的质量监控工作,促进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学质量,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教学质量监测工作管理规定(校教字〔2015〕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及听课量

(一)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每学期1-3次,每学年不少于4次。其中至少1次实验课。

(二)各职能部门、学院领导及干部

1、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4-5次,每学年不少于8次。其中至少2次实验课。

2、人事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各学院其它领导每学期3-5次,每学年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1-2次实验课。

3、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副科级以上人员,各学院教学秘书每学期4-5次,每学年不少于8次。其中至少2-3次实验课。

4、其他有关处、室领导和干部,根据工作情况选择听课,不作具体要求。

5、学院如当学年无实验课开课或开课次数较少,难以达到听课要求者,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听课安排。

(三)教研室主任及教师

1、教研室主任每学期5-6次,每学年不少于10次,各教研室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集体听课,并结合教研活动进行评议、讨论和交流。其中安排至少1次实验课的听课。

2、教授、副教授听课次数每学年不少于12次。其中每学期至少听本专业教师授课不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2次实验课。

3、具有讲师、助教职称的教师每学期至少听两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教师授课不少于4次。

4、新进教师原则上要全程跟班听指导教师讲授一门课程;新进教师首轮上课,指导教师应加强听课指导。

5、教研室当学年无实验课开课或开课次数较少,难以达到听课要求者,教研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听课安排。

二、听课范围、方式及要求

(一)听课范围

全日制本专科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校领导及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可选择全校任一教师的课程,了解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学校教学管理中的问题。学院领导主要听本单位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他学院教师承担本学院的课程,重点是新上专业课程、新开课程和新教师上的课,同时要组织好观摩课,示范课教学,了解学院教学和管理中的问题。教研室主任及任课教师主要听同教研室成员的课,了解教研室教学和管理中的问题。

(二)听课类型

1、针对性听课:为了解某门课程或某位教师的授课水平而有目的的听课。

2、检查性听课:配合教学检查安排的听课。

3、评估性听课:根据课程质量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要求安排的听课。

4、观摩性听课:在学校、学院或系(部)开展的课堂教学竞赛、观摩活动中安排的听课。

(三)听课方式

除观摩性听课外,以随机听课、随堂听课为主,也可采用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等方式。听课的时间、地点以及所听课程由听课人员自行选择,一般不提前通知任课教师。

(四)听课的基本要求

1、听课人员应明确听课目的,安排好自己的工作,自觉深入教学第一线,认真听好每一堂课。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重点了解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搜集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条件)、教风、学风以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乃至其他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听课应本着“实事求是,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意在提高”的原则。

2、听课面宜广不宜窄,听课时间宜分散不宜集中,以次计算。每次可听一节课,也可连续听两节课。

3、听课人员事先应向教务处或学院教学秘书了解拟听课课程的基本情况(包括上课的时间、地点、授课教师、学生所在专业和年级以及听课的内容)。

4、听课人员应提前进入教学场所,选定恰当的听课区位,并将手机关闭或设定为非振铃状态。

5、听课人员需认真填写由教师发展中心统一印发的《山东中医药大学听课记录表》,逐项对照,公正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听课管理与监督

(一)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全校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学校领导干部听课活动是了解、检查教学情况,发现教学中的经验和问题,研究或试验新的教学方法,指导学院和教师教学工作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对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师资队伍、教风、学风、教学效果、教学环境、教学条件等教学辅助过程服务质量的检阅。同行教师听课是相互学习、相互交流、提高业务素质的有效方式。

(三)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印制《山东中医药大学听课记录表》并在每学期开学时分发至各单位,由各单位分发至听课人员。

(四)学院负责检查本单位教研室主任、教师听课情况,听课记录由学院负责收集、存档,教师发展中心定期组织检查。

(五)校领导、学院领导及机关各部门领导干部听课记录表由各部门在每学期末时收齐统一交到教师发展中心检查、存档。

四、听课结果的处理意见

(一)各级领导、干部、教师及有关人员对听课中存在的问题可直接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沟通。在听课中发现值得总结、推广的优秀做法,听课人员须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教师发展中心。在听课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较突出,但不宜向任课教师直接反馈时,听课人员可将相关情况反馈至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定期汇总意见并分类反馈至相关单位。属于教学质量问题,教师发展中心将反馈至教师所在学院;属于管理问题,反馈至有关管理部门;属于学生纪律问题,反馈至学生所在学院。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给予解决处理。

(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建立学校领导等听课人员的听课档案并将听课信息整理反馈给有关部门和人员。

(三)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本部门听课档案,及时将听课信息整理反馈有关部门和人员,凡属本学院的问题,由各学院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凡涉及全校性的问题,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每学期末将本单位领导听课情况汇总报教师发展中心。

(四)各级领导、干部及同行专家听、评课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业务考核中的重要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有责任、有义务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所有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或抵触。

(二)学校在每学期对全校听课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听课情况,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三)听课作为干部、教师考核工作的内容和教研室活动内容之一。

六、各学院、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相应的听课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教师相互观摩听课。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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