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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学工作规程

(校教字〔2010〕37号)

为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维护和稳定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及学生的培养质量。因此,科学、规范的进行教学管理,是学校培养合格人才的关键。我校教学管理严格实行三级管理——学校、学院、教研室,采取分级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层层把关的办法。教务处是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主管全校教学管理的职能机构;学院是学校领导下的一级教学行政机构;教研室是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现将三级管理的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第一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主管部门的指示与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定全校教学工作计划、有关规章制度;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学校教育发展规划、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教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认真反映基层教学情况,做好校领导的参谋。

2、组织制(修)订专业教学计划、学年或学期教学任务实施计划、教学工作要点和校历等。

3、按照教学计划下达学期教学任务,检查教学任务落实情况,审查教学任务表。

4、对学院上报的教学日历、教学大纲、实验指导等进行审核、归档。

5、负责全校公共课程排课、协助各学院安排本学院的各类课程、必修课考试安排、教学调度,稳定教学秩序,负责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6、负责本专科进修人员的接收工作,并与学院协调学生管理事宜。

7、协助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督促检查教学各个环节的落实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处理教学事故,安排各级领导干部、专家听课和学校的教学观摩,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及教学质量。

8、组织全校的教学研究工作及经验交流,编写《教学窗》。

9、负责毕业实习管理和实习基地建设,向学院下达实习计划。

10、协助组织人事处进行教师职称及兼职教师职称评审。

11、拟定招生计划,主持招生工作。

12、主持外语、计算机等级、专升本考试等考试工作。

13、负责组织学校考试课程的考试安排,学生补(重)考试的安排,以及各类考试成绩的保存工作。

14、负责组织教材和教学资料的编写、审定、推荐和联系出版工作,负责教材的订购。

15、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建设、实验室仪器设备计划、调度、使用和管理。

16、负责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17、处理教学信访,接待及处理教学日常行政事务。

18、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19、负责有关教学奖项的评选与表彰。

20、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本、专科生教学经费的预算。

21、完成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交办的有关教学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职责

学院是在学校领导下的一级教学行政机构,对于学校下达的教学工作等任务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在学校领导下,负责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和任务,执行学校下达的教学指令。

2、制(修)订本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组织制(修)订教学大纲,实验指导等教学文件。汇总后交教务处。

3、布置落实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审查教学任务表、教学日历,汇总后交教务处。

4、组织、审查命题,安排监考教师,组织阅卷,收集成绩单上报教务处。

5、组织落实本学院学生教学实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撰写等工作。

6、组织研究、改进教学和辅导工作,主持学院教学方法经验交流和教学质量评估检查。

7、建立、完善学院教学档案管理,督促检查教研室教学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8、组织、督促、检查教材编写。

9、组织指导本学院学生选修各类选修课。

10、负责本学院教师培养和试讲评议工作。

11、参与对教学人员的使用、晋级、奖惩的讨论,并提出具体意见。

12、负责本学院非通识教育课程的排课、考查课程的考试安排、教学调度,稳定本学院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  教研室教学工作职责

1、教研室是按照一门课程或几门课程设置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层组织,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培养教师,参加临床带教,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和临床工作。

2、教研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3、组织执行教学计划:根据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落实任课教师,填写任课教师预报表一式三份报学院,由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

4、根据教学计划,拟(修)定教学大纲和教案,选编教材,编制教学日历、实验指导,教研室主任审查后交学院,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

5、向学院反馈教学计划、教学安排、课表中的意见和建议。

6、组织教师命题、监考、阅卷工作,按时向课程所在学院送交成绩单一份。

7、组织开展实验室、资料建设工作,规划教研室队伍建设,形成合理梯队。

8、组织参加临床带教和指导毕业论文等的撰写。

9、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组织观摩教学和试讲评议。

10、负责教研室教学档案的建立、完善和管理。

11、组织参加教学评估,对教研室成员进行考核。

12、开展临床等实践工作,专业课教师应有二分之一时间上临床或实践,专业基础课教师应有三分之一时间上临床或实践,以提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教学内容。

13、认真做好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14、组织和落实教研室值班制度。

15、执行学校及学院下达的其它教学任务。

第二章  教学运行

第四条  教学计划

1、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主要文件,是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培养合格人才的实施方案。

2、制(修)订教学计划的依据:(1)体现时代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2)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结合提高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等方面的关系,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重视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关系。(3)充分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科学处理好各教学环节的关系,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制(修)订的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提出意见。

3、教学计划包括:培养目标及要求,修业年限及学程时间安排,主干学科及主要课程,课程设置及学时、学分分配,各教学环节的要求、时间分配等。其中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培养目标与“三个面向”相结合原则;循序渐进原则;课程比例优化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增强适应性和竞争性原则。

4、教学计划的制(修)订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负责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必须变动教学计划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1)涉及全校性的,应报教务处统一研究,并经分管校长审批。(2)涉及部分学院的,应由课程开设单位与课程承担单位协商,报教务处审定。凡新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应在开课前一学期通知任课教师,以便教师认真备课。

5、经学校批准执行的教学计划,原则上要求至少五年不变,以观成效,总结经验,利于修订。

第五条  教学大纲和教材

1、教学大纲是进行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每门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的性质、目的,课程教学内容(含重点、难点),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学时分配,教材与参考教材(书目)等。

2、在保证科学性、先进性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实际情况,一般可选用国家统一颁发的教学大纲,也可以自己制定,但必须经过教研室或学科组集体讨论确定,分管教学院长审查批准后使用,并报教务处备案。

3、各门课程均须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慎重选择或者编写教材及参考书目,由主讲教师提出书目,教研室组织本室教师及有关人员集体讨论,教研室主任核准,分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按规定适时报教务处办理。

第六条  课程教学计划

1、课程教学计划是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保证,是各门课程组织教学的具体计划。

2、课程教学小组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在每学期开课之前,应召集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全面安排讲课、实验、课堂讨论、习题、见习、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认真制定并填写好课程教学进度计划(教学日历),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同意(签字)后执行,并报所在学院及教务处。

3、任课教师在执行课程教学计划时,不得随意改动,需变动时须经过教研室主任同意。

第七条  任课教师

1、任课教师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教书育人为己任,以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对待教学。

2、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关系着教育教学质量。教师除应具备教师资格外,还必须认真学习并掌握渊博的知识,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探讨教育规律,投身于教学改革。

3、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主要基础课程的主讲教师应选派业务水平高、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应经过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各教研室按照学校每学期开课计划和规定,集体研究确定出各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的任课教师及其承担的教学课时,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任课教师预报表》,经各学院院长审核通过后,由各学院严格按照《山东中医药大学任课教师预报表》内容在正方教务管理系统中落实相关教学任务。新开课的教师必须按照教研室指定的关键性章节在教研室内试讲,经集体讨论评议,填写《教师试讲登记表》,由教研室主任汇总听课人的集体评议意见,评议合格者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担任主讲。

4、每年选留、招聘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主要是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后,方有资格担任辅导教师工作。

5、各门课程的教学,原则上应由一位主讲教师自始至终地讲授,不应多人分段讲授,以保证教学的连续性。主讲教师除授课外,应参加一定量的辅导、批改作业、指导实验以及与本课程有关的暑期见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辅导教师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进行工作,参加有关的备课及教学研究活动,随堂听课,协助主讲教师做好各项教学准备,承担实验课、习题课、讨论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经常了解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改进教学的建议。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必须经常检查和督促学生的学习。

6、任课教师应按课程表按时上下课,不得缺课或私自调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教学时数,不得占用学生的休息时间,教师因故不能按时上课须履行调(停)课手续。

第八条  教授、副教授上课

1、凡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年必须承担一门本科生课程。教授、副教授指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副高以上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党政管理人员等。

2、退休年龄以下的在职教授、副教授必须为本科生上课。其中,专任教师中的正教授原则上每学年为本科生上课不少于40学时,副教授不少于80学时,并鼓励上述教师多为本科生授课;各级党政管理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为本科生上课不少于10学时,但不得超过160学时。

3、科研和教学辅助单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的学时数量原则上应分别不少于40和80学时。部分课程因学时数所限达不到本规程要求,以及因故(如出国、外出进修学习、病假等)确实不能为本科生上课者,需由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所在学院或单位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4、鼓励退休年龄以上的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鼓励非教师系列的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及直属附属医院具有医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培训,获取教师资格证书,并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5、学校将于年终分别对授课学时数量前三名且教学效果优良的教授、副教授进行奖励,以表彰其为本科教学工作所做出的贡献。

第九条  备课

1、备课是教学环节中重要的一环,是圆满完成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教师备课时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教学计划的安排,深入钻研教材,认真备课,设计好教案,写好讲稿。备课做到备内容、备教法、备学生,即在系统掌握、灵活运用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和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将最新研究成果不断充实于教学内容之中,备课强调教师个人钻研,同时加强教研室(或教学小组)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2、教师上课前必须做好多媒体课件、实验仪器及用品、教具、挂图等各项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十条  课堂讲授

1、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搞好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课堂讲授的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坚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的统一,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既教书又育人。

2、处理好本课程与后续课程及其他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

3、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每一堂课,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任务和要求;要把握课程内容的重点和难点,讲究教学方法;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组织好课堂教学。

4、任课教师要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探索,要严格遵循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教学,在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处理好课程“三基”教学与适当引进最新研究成果的关系,力戒教师根据自己的兴趣以及理解和掌握的程度随意取舍教学内容。在教学方法上,要坚持因材施教,注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要采用启发式教学,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注重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积极引导学生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新精神,鼓励学生发表不同见解,以激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随时注意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授课中进行调整。

5、要充分运用多媒体、电化等现代化教学手段,通过直观教学启发学生抽象思维,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6、要按照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严格掌握教学进度。同一课程分班教学时,其教学目的、进度和主要内容应按统一的要求组织实施。

7、应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和指导一定自学章节或参考资料。

8、教师的课堂语言要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讲授要使用普通话,板书文字要符合规范化要求。

9、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进行总结。总结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中的经验和体会、存在的问题、今后的打算等。教研室主任要听取汇报或组织教研室交流。

第十一条  排课安排

课程表是学校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统一调配教学资源进行教学运行安排、实施教学活动的调度表,是学校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依据。编排课程表是教学运行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保证教学秩序稳定的基础因素。课表编排是执行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有效保证学期教学计划的实施,落实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确保开课质量。教学管理人员要了解教师、学生、教学场所及现有教学设备等多方面情况,统筹安排、综合考虑,编排出科学、合理的课表。课表编排的基本原则是:

1、课表编排应在各教学单位的配合下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安排;

2、同一课程一周之内的上课时间应有适当的间隔,周学时合理分布,以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新知识;

3、同一教学班的课程应先排必修课,后排选修课;

4、同一教学班的课程原则上应按照上午、下午、晚上的时间顺序依次排定;

5、一般情况下,周四下午不安排课程,周二下午少安排或不安排课程,以利于各教学单位、学系(教研室)开展教研活动;

6、除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如实验课等)外,一般不允许四节连排;需在8个或16个教学周内完成的教学任务,不得通过增加周学时来减少教学周数;

7、教学场所在教学活动中的使用由教务处负责统一调度、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进行使用和调整。

第十二条  调课、停课等工作

1、课表一经排定,须保持其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各教学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课表时,须经教务处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2、遇有全校性或重大活动需要调、停课时,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通知各教学单位,任何单位和教师个人不得擅自调、停课。

3、教师和学生不得以节假日或班级活动等为由,私自调、停课。

4、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应由所在教学单位及时安排调课或其他教师代课,并及时通知到有关班级,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5、教师因外出协助工作、参加会议、进修学习、旁听等与本校课程安排发生冲突时,应首先服从校内安排,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办理手续后,方可调课。

6、凡调课、停课、补课、更换任课教师等必须由所在教学单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并打印相应通知单,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

1、实验教学是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基本技能训练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方法和操作技能,巩固和验证课堂讲授的理论知识,获得独立测量、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等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研究的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创新能力。

2、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如数开出规定的实验项目,选定或编写合格的实验教材,制定科学的实验课程计划。

3、实验课教师应由业务好、实验能力强的教师担任、并主持该课程的实验。主讲理论课的教师必须经常参加实验,实验课教师应经常听理论课,相互配合,防止理论和实际脱节。

4、实验教师在每次实验前要做好预备实验,实验员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实验教师认真做好仪器、药品、标本等各项准备,确保学生实验正常进行。实验前应向学生扼要讲清实验原理、目的要求、操作规程以及实验中应注意的事项,实验过程中要加强检查指导,观察、记录和评定学生操作情况。对未按实验要求进行实验、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实验结果误差较大的学生应令其重做。对实验不严肃认真,经批评教育又未改正者应停止实验。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整理实验仪器设备、药品和实验场地,教师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经同意后学生方准离开实验室。

5、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批改数量及要求见“批改作业”一款。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一律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者应进行批评教育。

6、实验教师对学生实验课成绩要进行严格考核,作出全面评定,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按一门课程考核记载成绩,不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根据实验在课程中的地位和比重,规定出实验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百分比。实验成绩主要依据学生独立完成实验的情况(包括实验仪器操作使用技能的掌握、实验方法的运用、实验过程的顺利程度等)及实验报告的质量和学生的实验态度进行评定。

7、学院和教研室要充分重视实验课教学,及时研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以使学生获得更多的实践动手机会。

8、实验课教师要积极探讨改进实验教学的方法,不断完善实验手段,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

第十四条  课堂讨论

1、课堂讨论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讨论进行学习的教学形式。课堂讨论的目的是巩固加深学生所学内容,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自学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2、课堂讨论的选题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选择具有思考性、综合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题目,要体现教材的重点和难点、本质内容及内在联系。

3、教师要在讨论前拟定讨论题并发给学生,要周密设计讨论的内容、要求、步骤,考虑如何引导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指导学生按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撰写好讨论发言提纲。

4、讨论要在教师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教师要参加讨论的全过程,要善于抓住关键,及时引导学生围绕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启发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活跃学术气氛。

5、讨论课宜在小班或分小组进行,以便使每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要抓住讨论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关键性的本质问题及争论的焦点,进行明确的归纳概括并上升到理论。

6、教师应根据每个学生的发言情况、掌握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成绩,作为学生平时或学期成绩。

第十五条  辅导答疑

1、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2、辅导答疑应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难易程度来安排,一般在上课时间进行。教师针对学生学习中带有共性的问题,要面对全班学生集体辅导,针对个别学生存在的问题可进行个别辅导。

3、辅导教师要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前的准备工作。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存在的疑难问题,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主讲教师应加强对辅导工作的指导并参加一定的辅导工作。

4、辅导答疑时要有计划地安排质疑,注意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对学习好的学生要鼓励他们钻研更深的问题,对基础差的学生要耐心辅导使其掌握好课程内容,完成基本学习任务。

5、注意记载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以便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教学。

6、在保证学生有足够的自学时间的基础上,鼓励教师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学生自愿参加。

第十六条  批改作业

1、批改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督促学生严肃认真地学习的手段之一。原则上有作业的课程一定要布置作业。同时,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按成绩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2、教师要认真及时地批改作业。对作业中的错误应督促学生自己纠正,对不合格的作业应退给学生令其重做。

3、主要课程的作业要求批改不少于1/2,其他课程的作业批改不得少于1/3。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记入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其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七条  毕业实习、暑期专业见习

1、毕业实习是所有学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实习巩固和拓宽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2、暑期专业见习能够促进学生增强理论联系实际和调查研究的综合能力,促使学生对专业或研究课题建立感性认识。

3、各学院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全面领导,要成立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实习领导小组成员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学习《实习大纲》,并按照实习规程中的各项要求和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开展组织及指导工作,全面完成实习的各项任务。

4、指导教师应具有对实习的正确认识和责任感,具有较广博的专业理论和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组织、实习指导和口头表达能力。

5、实习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6、暑期专业见习必须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时间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和增减。

7、暑期专业见习要配备较强的专业教师加强指导工作。按其性质和要求认真拟定大纲或计划,明确实习或社会调查的目的任务、内容要求、地点时间、方式方法等。妥善做好实习期间的准备工作,实习过程中各环节的指导工作以及结束后的成绩评定工作和总结工作。其成绩应在实习或社会调查结束一周内报学校教务处。

8、加强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认真总结经验,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

1、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学生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2、要切实加强对毕业论文工作的领导。有关学院要成立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毕业论文工作的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的任务是:(1)制定毕业论文工作规划。(2)组织并审定论文选题。(3)定期组织检查毕业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开题和期中检查。(4)审定论文成绩。(5)推荐优秀毕业论文并组织好答辩工作。(6)对临时出现的问题进行组织协调与解决。(7)做好毕业论文的总结工作。

3、毕业论文的选题必须与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相符,与学生所学的知识相关,符合科学性和社会主义方向,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4、指导教师应由讲师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其职责是:(1)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指导学生明确毕业论文的目的、任务、要求、方法,写出论文的实施计划。(2)介绍有关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收集、运用资料开展研究的方法。(3)经常检查了解学生论文的进行情况,对学生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4)实事求是地评审论文成绩等。

5、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评语和评分两部分。评语内容包括:学生对毕业论文的态度;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情况;论文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论点和论据的正确性与论证的逻辑性和深度、广度;实验数据的准确性;文字结构的严密性;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创造能力等。评分根据毕业论文的评分标准给出。

6、指导教师在指导方法上,应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应贯穿于毕业论文的全过程。

7、坚持教学基本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视不同学生的差异,提出不同的要求。但原则上要求每个学生都必须独立完成毕业论文任务,获得较全面的训练,达到教学的基本要求。

8、坚持把培养人才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好出人才与出成果的关系。坚持教书育人、充分利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的有利条件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培养学生虚心好学、刻苦钻研、深入实际的优良品质,树立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学风,培养良好的科研道德,进行热爱专业、敬业爱岗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九条  考核

1、考核是课堂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2、考试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和督促学生全面认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程度和实际运用能力;另一方面是为了检查课程教学效果,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考试方式分为笔试、口试、开卷、闭卷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等。

3、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检查学生实验、作业等的完成情况,参加课堂讨论情况,学生平时学习情况以及课程教学效果。考查方式除记载学生平时实验、作业、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成绩外,还可以采用测试等方式进行,但必须防止把考查变成变相考试。

4、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课程的确定要在制订教学计划时统筹安排,明确标明。

考试命题的原则:(1)命题必须覆盖但不得超出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范围,不出偏题、怪题;(2)着重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灵活运用的能力;(3)命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易程度比例适当,从易到难,形成一个适当的梯度;(4)题量的大小要与考试时间的长短相一致;(5)命题要使班级所有的学生的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各个学生的实际水平。

5、教学内容和学时相同的课程分班教学时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6、考试命题一般由主讲教师或课程教学组长担任,试题应按水平相当的程度一次出A、B两套,一套考试用,另一套备用。各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和试卷库,实现教考分离。

7、加强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学院分管院长(主任)要对本单位考试工作全面负责,妥善安排组织好考前复习、辅导、命题、考试、评卷、试卷分析、成绩登记报送、总结等各项工作。

8、认真做好考试前的复习辅导工作。教师应要求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通过复习,使学生对本学科的整体结构有清晰的了解,使知识系统化、条理化,掌握“三基”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但不得划定考试范围、指定考试重点、出复习提纲和暗示等。

9、监考教师必须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严格按照学校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监督学生遵守考场各项规则。如果发现有违纪或舞弊行为,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10、评卷一般应采取集体评卷的办法。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主讲教师要及时对试卷进行质量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研究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措施,并写出课程考试总结,考试总结及考试成绩2份报教研室所在学院,学院汇总后写出本学期考试总结。一周内,学院将考试成绩1份及考试总结报教务科。

11、选修课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到教务科选课中心下发的“选课通知单”上,一份报送至教务处选课中心,一份教研室留存。

12、考核成绩按百分制、学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

13、加强试题、试卷的保密、保管工作。命题教师、印刷和保管人员对试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三章  教学档案

第二十条  教学档案是在教学实践与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教学资料。研究逐年积累的教学资料,可以不断地改进教学,为深入开展教学研究提供基础资料,因此要求各学院、处必须注意收集、整理和保存。

教学档案包括:

1)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

2)通用和自编教材的目录和样本

3)课程教学计划

4)每学期各门课程教学日历

5)考核成绩、试题及试卷分析

6)各种教学评价材料

7)各种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和总结、教学经验交流材料、教学情况调查报告、教学研究刊物等

8)教学实习计划和总结、典型教案等

9)优秀毕业论文及评价意见

10)学生实习成绩、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材料、毕业生质量调查报告

11)教学工作量和教学研究统计表

12)其它有关教学的资料

第四章  教学评价

第二十一条  教学评价是检查、检验教学工作实际效果的重要手段。通过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学偏差,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教学评价主要包括:

1)专业评价

2)课程评价

3)教学质量评价

4)教材评价

5)教学工作优秀评价

6)考试评价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文起在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所发文件与本规程不一致者,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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