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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采购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校设字〔2011〕5号)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山东中医药大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的范围

第三条学校各类资金采购物资设备、确定基本建设工程及修缮、服务项目均属本细则范围之类。

学校大型资产及大宗物资设备的处置,应根据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开竞价处置。各类房屋、场地的租赁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章  采购的方式

第四条 属于《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凡具有竞争性、批次资金使用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共同实施。

第五条 确因特殊情况不宜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招标的临时采购项目,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可由学校自主采购。具体工作由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组织实施。学校自主采购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续标等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两家单位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是指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六)续标,是指学校可在一定时期内与有关商家续签合同。

第六条 学校自主采购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确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时间性等原因,无法实施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或续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招投标

 第七条 招投标基本程序

(一)项目申购部门或单位提供有关技术信息,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组织学校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件;

(二)学校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等;

(五)若项目需要,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答疑;

(六)接受投标文件;

(七)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八)组织评标,选定中标单位,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八条 投标单位

(一)凡是符合学校招标要求的法人单位,经过有效资质验证审核合格,均可以参加投标。

(二)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的项目,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3家(申购单位可推荐,但不得超过入围单位总数的一半)。投标单位或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投标。

三)投标单位接受学校资格初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1.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2.投标单位主要简历和企业业绩;

3.自有资金情况;

4.提供相应证件;

5.学校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内容:

1.招投标须知;

2.主要合同条款;

3.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4.项目(工程量、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

5.项目技术资料;

6.资质及其他要求。

(二)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1.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投标价格应依据物资(工程量、仪器设备、教材、图书等)清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报价,标明投标人在投标书报价栏目中须报分项价格和最终总价;

2.质量标准必须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品标准;

3.履约时间应按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要明确不能按合同到货验收或竣工时存在损失和赔偿的计算方法;

4.明确结算方式;

5.明确预付价款控制在价款总额的30%以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验收合格后再付一定比例的价款,并要留足尾款。特殊情况须征得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同意;

6.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以保证投标人对投标活动负责。

第十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

3.投标保证金;

4.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报价表和工程预算书(指基建修缮、零星工程等);

6.组织设计或方案;

7.辅助资料表(指基建、维修工程中的赶工费、优质优价等费用);

8.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

9.投标承诺。

(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1.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前要认真阅读投标须知、招标文件;

2.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或不清楚之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解答;

3.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和要求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计或方案;

4.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价格、计算规则与报价方式,结合企业能力投标报价,并明确其中的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5.投标文件应一套正本七套副本,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正本与副本如有不同之处,以正本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在一个文件资料袋(盒)内;

2.文件资料袋(盒)包封应写明项目名称、招投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和投标单位公章,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包封的粘缝全都用封签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1.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交至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统一封存。接收时应由学校、投标人共同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密封和标志,做好接收时间记录,并请递交人签字。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志或投标文件在招投标会议正式开标前提前开封的,将作为废标处理,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至规定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所递交修改后的投标书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和标志。

3.如果招投标项目要求提供样品样件,应将样品样件随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五)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 开标

(一)开标原则

1.招投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组织召开;

2.开标会议由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有关人员主持;

3.开标会议在学校监察部门及教职工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4.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若需投标人到场)。

(二)开标会议程序

1.投标人签到(若需投标人到场);

2.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4、宣读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

6.宣布监标唱标、记录人员名单;

7.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8、由监察人员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读核查结果;

9.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10.宣读投标文件(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公开唱标;

11.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12.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若需投标人到场);

第十二条 评标定标

(一)评标由项目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用户单位代表及行业内专家组成。评标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专家的人选根据采购具体情况确定。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招投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小组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合理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可临时中止或暂缓招投标活动,待核实后,报学校领导确定是否继续或重新组织招投标。

(二)评标定标程序

1.由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

2.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方案、服务承诺、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议;

3.评标小组通过评分、无记名投票排序或综合评审的方式,择优选定中标单位。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样品样件的,投标单位须提供;中标单位样品样件封存验收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1.所有投标单位或绝大多数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

2.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3.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雷同或陪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严重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行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且今后不准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中标

(一)中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公示3个工作日内无异议。

(二)中标单位确认后,由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整理招投标记录,并经评标小组签字确认后备案。

(三)中标通知书经学校领导核准同意后发出。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如中标单位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按排序由备选投标单位代替,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若投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对招标项目提出书面形式疑议时,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应对项目招标过程情况向校监察处说明,并根据调查结果向质疑投标人反馈。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

在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发中标通知书出5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需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起草书面合同,经审核后,加盖学校合同专用公章。

学校和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合同方能生效并受法律保护。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与技术指标、配置及附件、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运输及保险、付款方式、安装调试、验收方式以及质量保证期等条款。

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补充。申购单位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物资设备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项目付款方式,学校自主采购项目中的一般物资设备采购原则上不支付预付款,如确因需要,预付款不得超过总金额的30%。各类仪器设备应保留货款总额的5~10%作为尾款,待设备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再付清尾款,尾款的支付时间根据设备情况一般为3个月到1年。维修项目可有一定数量的工程进度款,待有关工程完成以后,经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决算审计以后付清尾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其他付款方式。特殊项目如果国家另有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合同订立程序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采购部门、用户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合同及相关文件,认真做好账务管理、数据统计和文件归档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采购的验收

(一)物资设备验收分为到货验收和项目验收。到货验收是指采购的物资设备到货后,用户单位应首先根据合同进行货物开箱清点、外观检查,核对型号、规格、数量和附件数等,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及时组织进行物资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验收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在到货后一周内联系解决。项目验收是指在到货验收的基础上,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对物资设备使用情况的综合验收。项目投入使用后,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将对有关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估与验收。涉及大宗采购、基本建设和修缮类项目的验收需学校审计部门参与。

(二)其他各类采购活动由学校具体主管部门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管理,并适时向学校提交项目有关情况。包括进展、效益、评估、建议等信息。

第十六条 招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工程、设备、物资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

(二)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机密,廉洁自律;

(三)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确定中标单位;

(四)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时间仓促而使得项目无法招标;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招投标有关经费管理

参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校内招标时,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可根据项目情况向投标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资料费,并交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由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外聘专家的劳务报酬、外出考察经费以及相关人员的劳务酬金。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每年向学校领导报告招投标费用的收支情况,收支节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采购人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经专家认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询价采购

是指采购人采购项目直接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邀请其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

第二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 

指因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等原因,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一条 续标采购

参考以往的招标结果,对信誉好、服务好、产品优、价格优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可在一定时期内续签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有关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续标的组织实施参照本《细则》中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负责解释,如上级法律法规、有关文件有更改变动时,应以上级法律法规、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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