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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校设字〔2011〕3号)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过程中管理疏漏而导致学校资产流失,根据《山东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家俱等)和低值品(移动硬盘及U盘除外)。以上资产不分购置的经费来源(教学、科研、捐赠、自筹等),皆应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附属物,包括资产管理的帐与卡,箱、柜、门的钥匙,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

3.其他应交接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资产移交内容包括:资产使用管理机构的变更,资产使用及保管责任人的变更,以及资产管理台帐的变更。

第四条 因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而产生的资产移交,均应统一遵循“先交接,后到位(离岗)”的原则。

 

二、机构调整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机构调整是指经学校批准,处级或科级单位(含部门,下同)进行合并、分离、撤销或新设等机构的调整行为。

第六条 处级机构调整时,或跨处级单位的科级机构调整时,其资产由资产与设备处统一调配,或由资产与设备处根据本办法规定,授权单位负责人对指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并报资产与设备处审批或备案。未经资产与设备处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或处置调整机构的资产。

单位内部机构调整时,单位资产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对现有资产进行调配,并报资产与设备处备案。

第七条 机构调整后,在资产移交、调配手续正式办妥前,原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对原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的原保管人对自己使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机构合并。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在机构合并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上报资产与设备处。核查时,应做到帐实相符。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情况时,应经资产保管人签字确认后上报。

机构合并后,单位资产负责人可对本单位原有资产进行重新调配,调配结果报资产与设备处备案,并将富余资产上缴资产与设备处。资产与设备处应对新成立机构的资产进行重新确认、立户建账。

机构合并,原则上暂不新增资产。

第九条 机构分离。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在机构分离前,应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上报资产与设备处。核查时,应做到帐实相符。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情况时,应经资产保管人签字确认后上报。

机构分离时,资产与设备处应在尽量不改变原保管责任人的前提下,根据各分离机构的工作需要,协调原有资产的分割与调配,并对新机构的资产进行确认、立户建账。

分离机构如需新增资产,应向资产与设备处提交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经论证或审批后,由资产与设备处在学校现有资产存量中进行统一调配。确需新购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机构撤销。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在接到机构撤销通知后,应立即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上报资产与设备处。核查时,应做到帐实相符。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情况时,经资产保管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复核后的资产,由资产与设备处在全校范围内重新调配。

第十一条 新设机构。新设机构的资产负责人,应向资产与设备处提交新增资产计划,经论证或审批后,由资产与设备处在学校现有资产存量中进行统一调配。确需新购时,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机构合并或分离后。应及时确定单位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实物移交时,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新单位资产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共同现场交接,并在交接同时实现管理责任的转移。

第十三条 机构合并或分离后的资产移交,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未完成资产交接者,学校将从严审批直至冻结该单位及其原资产管理负责人所在新单位的资产采购申请。

 

三、人员岗位变动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指的人员岗位变动包括退休、调离本校(含辞职)、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停薪留职、因病长期休养一年以上等离开学校工作岗位,以及在校内调整岗位的情况。

第十五条 岗位变动的工作人员,是其原使用(或保管)资产的移交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教职工岗位变动时,应将其保管和使用的学校各类资产移交给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员,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按照资产账目逐一核实无遗漏后,经本单位资产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员以及保管使用人在资产交接清单上签字,交资产与设备处核对。

第十七条 教职工调离本校、出国、停薪留职前,必须办结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审批手续。因病需长期休养一年以上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应主动协助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应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一周内办结资产移交手续,然后转赴新的工作岗位。移交时,行政管理人员(含学院)个人使用的台式电脑(包括显示器、键盘、主机,不可拆卸)及办公家具等资产一般随本人岗位的变动而移动。

第十九条 利用科技经费以及学校补贴购置的手提电脑,一般仍由教职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若在电脑使用有效期内离开学校,应向资产与设备处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条 人员岗位变动后出现空岗情况时的富余资产,以及原退休人员使用的学校资产,应交由资产与设备处重新调配使用。

 

四、附则

第二十一条 资产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本单位和资产与设备处报告,并由资产与设备处根据保管人过失责任、资产使用年限及损坏程度,确定资产保管人折价赔偿的额度。若资产遗失或被人为损坏未及时报告,而在移交过程中被发现,遗失或被人为损坏资产一律由保管人按原价折旧计算赔偿。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不违背本办法精神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门单位人员资产移交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过程中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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