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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校设字〔20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管理,完善采购机制和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效益,保障质量,满足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山东省采购管理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单位使用各类资金进行的各种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有采购计划的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是学校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学校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采购活动的组织工作。

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采购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实施各项采购工作;

(二)审核采购计划;组织或参与项目论证;

(三)负责确定采购项目的范围、采购方式;

(四)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起草、报批、发放;

(五)组织招标的开标、评标等工作;

(六)组织对招标项目中标人的考察、评审;

(七)落实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

(八)负责采购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九)提供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

(十)对重大采购问题进行调研供学校领导进行决策。

第三章  采购的程序

第五条 采购的立项

各部门或单位确定采购,立项必须立足于工作实际,避免重复采购。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申购部门或单位应提出详细方案要求。

申购部门或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已批准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确需变更时,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及内容,报学校领导批准。

严禁无采购计划或“先购置,后申请”的采购行为。未经审批擅自购入物资设备的部门或单位,学校不予办理入库、报销手续。

第六条 采购的审批

凡使用资金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采购活动,申购部门或单位需提交《山东中医药大学物资设备购置申报表》,经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审核后,申购部门或单位报其分管校领导批准,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送交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批复后按规程组织采购工作。凡使用资金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各类采购项目,申购部门或单位需提交有关报告,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会同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批复后按规程组织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的实施

采购项目分别采取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协议供货、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招标)和自主采购二种形式。

属于《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凡具有竞争性、批次资金使用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具体工作由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和学校计划财务处共同组织实施。     

确因特殊情况不宜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招标的临时采购项目,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进行自主采购。学校自主采购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续标等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采购为学校的主要自主采购方式,具体工作由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购的合同

为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各类通过招标确定的采购活动均需要签订采购合同;学校各类采购合同统一由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负责签订,有关合同需送学校相关部门审核,重大采购合同要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签订。

第九条 采购的验收

(一)物资设备验收分为到货验收和项目验收。

(二)验收需由资产设备处(招标办)和申购部门共同进行,有关项目的验收还需学校审计部门参与。

(三)其他各类采购活动由学校具体主管部门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管理,并适时向学校提交项目有关情况。

第十条 采购的付款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各种采购项目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落实付款。学校自主采购各种项目的付款方式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和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共同商定。

第四章  采购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采购活动接受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与检查。采购人员应认真学习采购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利和义务向学校监察部门进行检举。采购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处(招标办)负责解释,如上级法律法规、有关文件有更改变动时,应以上级法律法规、有关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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