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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校设字〔20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基建、行政、后勤等工作正常运行和其它事业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杜绝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1999]80号)、《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实施全员和全过程的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和全校教职工都要有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要充分认识管好、用好我校固定资产的重要意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和监督检查;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资产与设备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山东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审核、编制购建计划,主持、组织并参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一般仪器设备、办公用具、材料与物资的购置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簿;

(五)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六)会同归口和相关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学校的固定资产并组织清查和统计工作;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效益管理,如期收回学校的利润,确保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

(八)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九)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十)定期组织召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会议。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处按类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运用《山东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归口审核工作;

(三)拟定购建计划,参与或组织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四)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

(五)组织所属部门和单位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六)提出固定资产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七)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八)组织所属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九)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部门(院、部、处、馆、所)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并将责任落实到资产使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规章;

(二)正确使用《山东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予的权限规范履行职责,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系统录入登记工作;

(三)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四)登记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五)申报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六)保管和维护好固定资产使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七)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八)提出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参与固定资产的处置;

(九)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校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六大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用房、学校生活用房、职工住宅、其他用房等;建筑物包括运动场地、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暖设施、电信设施、煤气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和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

(三)一般设备,指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印刷机械及专用设备中除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外的其他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及全校各部门图书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文献资料、珍版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固定资产按特性分为十六大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按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 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计价;

(六)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不计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化其价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  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  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八条 学校购建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情况,按照教学、科研、医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

第十九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明确制定招标采购原则、范围与纪律,规范工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对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学校成立论证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成套实验设备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需报省级联合评议工作组进行可行性论证,符合招标条件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零星采购固定资产严格审批手续,实行双人采购制或采用定点供货的方式。参与采购的单位负责人、采购人在购货发票以及验收单或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学校购建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与格式应当规范、条款齐备,权力、义务规定清楚,避免纰漏。购建活动结束后应由专人规范地保存合同正本。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二十四条 新增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由经手人持购货凭证、发票、合同或工程决算副本等相关证件及验收报告单(须有单位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签字)到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处办理入库手续,由固定资产管理员通过《山东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客户端填写验收单,并生成资产卡片,经资产与设备处审核通过后,打印验收单和条形码标签。验收单经资产与设备处审核及主管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资产与设备处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与设备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入账、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不积压、不浪费,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要及时、经常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检修和养护,确保使用安全,无事故发生。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由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特种设备应实行“持证上岗制”。

第二十九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申请,资产与设备处审核。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档案,及时在校园网上发布校内资产使用、管理等信息,实行全息、多维、实时监控,推动资产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机制,适时进行年度资产效益评估。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资产与设备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资产与设备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三十三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校办产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学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由资产与设备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查财产,编造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产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由资产与设备处、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全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八条 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要严格条件和程序,本着勤俭节约,修旧利废,及时处理,防止浪费和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三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 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资产与设备处审核;

(四)  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 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 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车辆、房屋及建筑物由资产与设备处、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可降级使用或调拨其他需要部门,或根据维修需要,经批准留少量作为拆件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可依据审批数量变价处理。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财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资产与设备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四十四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校资产的收入,资产与设备处有权代表学校会同计财处予以没收;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资产与设备处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向学校提出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的建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计财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二)资产与设备处设置总分类明细账簿;

(三)资产设备管理科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设置分类、分户明细账簿;

(四)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十六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人归集保存。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报告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资产设备管理科、资产与设备处、财务审核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

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八条 资产与设备处批准的固定资产内部调剂,由调出单位开具固定资产变动报告单,经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登记有关账簿。

第四十九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五十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财务人员不见“固定资产验收单”即给予报销的;

(六)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校资字[2004]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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