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新修订的《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指导方针
2 启动条件
2.1 自然灾害
2.2 破坏性地震
2.3 突发事件
2.4 特殊情况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省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3.3 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4 驻鲁部队的职责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预案及演练
4.7 社会动员准备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等级划分
5.3 分级管理
5.4 灾情报告
5.5 灾情核定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2 应急响应行动
6.3 应急响应程序
6.4 Ⅰ级响应
6.5 Ⅱ级响应
6.6 Ⅲ级响应
6.7 Ⅳ级响应
6.8 信息发布
6.9 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 附则
附件:1.全省自然灾害四级响应启动标准及灾害等级划分标准
2.山东省减灾委员会委员和协调员、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3 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省人民政府“三定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1.4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5 指导方针
1.5.1 灾害救助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
1.5.2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民兵等快速反应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自然灾害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
2.2 破坏性地震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
2.3 突发事件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特殊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山东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省抗灾救灾工作。
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副省长。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省科技厅副厅长、省财政厅副厅长、省民政厅副厅长。
省减灾委成员:省教育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卫生厅、环保厅、广电局、统计局、林业局、安监局、气象局、地震局、外办、人防办、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省科学院、济南铁路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科协、省红十字会等厅委局(单位)负责人。
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
3.2 省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省减灾委办公室、省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其职责是:
(1)承担减灾及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的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3 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承担省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铁路、邮电、煤炭、电力、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省科技厅:组织实施有关减灾救灾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省公安厅:参与灾区紧急救援;指导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省财政厅: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省交通运输厅: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协助海事部门进行海事救助打捞工作。
省水利厅: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省农业厅: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省海洋与渔业厅:对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打捞工作;参与海洋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海洋灾害的环境监测,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指导海上养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省卫生厅:指导、帮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努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省环保厅: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省广电局: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省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省安监局:组织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省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省人防办:利用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为防灾救灾提供指挥场所和指挥手段;利用人防工程以及疏散体系,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省气象局:天气预报预警及短期气候趋势预测,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省地震局: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并组织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审定灾害损失评估结果。
省外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协调政府不断拓宽灾害保险产品的覆盖面,指导灾害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灾后保险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对黄河洪水进行监测预报,掌握黄河防汛动态,对重大险情抢护、蓄滞洪区运用等提出建议意见,参与黄河防汛和抢险。
济南铁路局:恢复受损铁路基础设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
省电力、电信部门: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省科协: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
省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3.4 驻鲁部队的职责
省军区: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鲁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民政厅组织协调省财政厅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下达中央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1.3 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到位。其中,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专户储存。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根据职责范围和灾害应急救助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分级、分类管理。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和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在灾害多发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4.2.2 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 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以省减灾委办公室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充分发挥国家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省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快各级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气象、卫生、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预案及演练
4.6.1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易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省、市、县各级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6.2 市、县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后应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7.2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7.3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每年组织一次市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8.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气象、地震、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预警信息。
5.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向省有关部门及相关市、县(市、区)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应作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等级划分
5.2.1 自然灾害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5.2.2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5.2.3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重大自然灾害:
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5.2.4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为较大自然灾害:
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1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县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
5.2.5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较大灾害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5.3 分级管理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处置;重大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管辖;较大自然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一般自然灾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
5.4 灾情报告
5.4.1 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县城、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4.2 灾情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
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以内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同时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进行核实、汇总,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3)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上报,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必要时报省政府。
(4)灾情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必要时报省政府。
5.4.3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5 灾情核定
5.5.1 省、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5.5.2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地震、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5.3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5.5.4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作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6.1.2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6.1.3 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情损失程度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视情给予指导和帮助:
(1)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4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省政府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省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鲁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6.1.5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排险和紧急救援。
省政府的应急响应:
(1)迅速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3)必要时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责成灾区市、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5)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
(6)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7)根据需要请求驻鲁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8)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9)视情组织救灾捐赠,并请求国家呼吁国际社会援助。
6.2 应急响应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和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紧急支援。
(6)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6.3 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本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I级响应由省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II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II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V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4Ⅰ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境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5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3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4.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2的工作流程,省减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省减灾委主任报告,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向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省长)决定进入I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省长)或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以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立即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与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
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国家民政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省长)或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省民政厅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同时,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立即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4小时与灾区市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厅长、副厅长,并通报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全省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省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报请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I级响应终止。
6.5 Ⅱ级响应
6.5.1 灾害损失情境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5.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3的工作流程,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5.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迅速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市的情况汇报;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省民政厅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省民政厅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民政部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省民政厅立即会同省财政厅,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24小时与灾区市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厅长、副厅长,并通报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视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6.5.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确定Ⅱ级响应终止。
6.6 Ⅲ级响应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6.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4的工作流程,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6.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减灾委领导带队的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必要时,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向民政部、财政部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市级民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编发《新灾快讯》,报送省委、省政府以及省民政厅厅长、副厅长,并通报有关成员部门。灾害发生48小时以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6.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确定Ⅲ级响应终止,报告省减灾委主任(副省长)。
6.7 Ⅳ级响应
6.7.1 灾害损失情境
(1)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7.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5的工作流程,启动IV级响应。
6.7.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省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带队的民政厅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和财政部门申请,省民政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省财政厅,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灾区市级民政部门保持联系,必要时可越级与受灾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6.7.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确定Ⅳ级响应终止,报告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
6.8 信息发布
6.8.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8.2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省防办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发布,震情灾情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灾情及灾害救助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8.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8.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
6.8.5 地方信息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地方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地方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9 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其他突发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春期间灾民往往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各级政府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7.1.1 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级民政部门在10月2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并附分县的灾情统计表。
7.1.2 省民政厅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春期间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方案。
7.1.4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申请救灾资金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国家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省级自然灾害救济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救助卡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款。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1.6 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困难。
7.1.9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害减免政策,粮食部门应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将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的申请救灾资金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中央和省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灾民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2 预案更新及管理
8.2.1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省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就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订后报省政府。
8.2.2 各市、县(市、区)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编制或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减灾委办公室、省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3 本预案由省民政厅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2月18日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05〕15号)中《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