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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大学
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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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学校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属性认定遵循“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三条 在信息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部门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部门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
和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联合发文,两个及以上学院或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由牵头制作者负责认定其公开属性,联合制作者有提供公开审查意见的义务。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部门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认定把关。在拟稿时由起草部门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七条 各学院和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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