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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字〔2017〕5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山东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奖助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特困生补助等组成的研究生教育奖助学金体系。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可获多种奖助学金资助,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按学校规定完成研究生学籍注册手续。

(四)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

(五)符合学校相应奖助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二)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各培养环节要求者。

(三)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记录者。

(四)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者。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学校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统筹中央和省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对缴费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主要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情况。

第七条  对新入学的研究生,在报到取得学籍后分博士和硕士两个层次按统一的标准发放学业奖学金;入学第二年秋季学期初研究生凭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等参评当年的学业奖学金;第三年秋季学期初凭第二学年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等参评当年的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校(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因私出国留学或休学的研究生,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  第一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第二、三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12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20%),二等每生每年8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30%),三等每生每年6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50%)。

第十条  第一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5000元。第二、三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每生每年8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10%),二等每生每年6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30%),三等每生每年4000元(约占参评人数的60%)。

第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上级财政拨款及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给当年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学校、社会或个人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各类优秀研究生。

第十四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提高生源质量,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者、基础类学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统招硕士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特别优秀者(全日制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除外),向学校亟需发展的学科倾斜。奖励比例一般为当年统招硕士招生人数(不含长学制转段人数)的10%。在研究生取得学籍后一次性发放。奖励实施办法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当年硕士研究生录取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大型竞赛、公派出国学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每年组织1次评奖。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及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研究生奖学金,按相应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2014年秋季学期起,将原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学校每年按10个月将国家助学金发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十八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未调入学校者,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办理贷款者暂不发国家助学金,待其全部人事档案材料调入学校或办理缴费、贷款后发放。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因私出国留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的下一个发放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延期毕业或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休学、延期毕业或留校察看期间不发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研究生助管、助教和助研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

第二十二条  助管主要承担教学管理、科研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研究生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情况自愿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选拔聘用研究生,并对聘用的研究生进行工作考评,考核合格者报研究生处,学校根据助管工作量和考评情况按每生每月(按20天满工作量)800元的标准核发助管津贴,每年发放不超过10个月。

第二十三条  助教岗位主要为协助指导本科生实验设置。由学校在相关学院设置助教岗位,研究生根据岗位职责和个人情况自愿申请。设岗学院和课程主讲教师负责选拔聘用研究生,并对聘用的研究生进行工作考评,考核合格者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学校按每学时20元,每岗不超过500元标准核发助教津贴。

第二十四条  助研主要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及相关辅助性工作。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并根据工作量确定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省级以上自然科学类普通课题每生每月(满工作量)不低于200元,省级以上重大课题每生每月(满工作量)不低于500元,厅局级自然科学类及社科类项目由导师自行掌握。助研津贴所需经费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每名研究生只能获得1个助教或助管岗位。

第七章  特困生补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特困生补助用于资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研究生,以及孤儿等生活特别困难的研究生,每年资助30名,分二档,第一档(10名)每生3000元,第二档(20名)每生2000元。由个人申请、学院初审、学校认定,每年组织评定1次。获资助者学校一次性发放补助费。每年每名研究生只限获同类别补助1次。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领导、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各类奖助学金发放方案。相关学院也应成立研究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相关学科负责人及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等任成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及发放工作。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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