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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校学字〔20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不断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必须坚持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重点扶助、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资助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的资助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中医药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认定办法,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务必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校的认定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团总支书记为副组长、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5、认定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原则上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比例分别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6%、9%和20%。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应到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该表后,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认定评议小组应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校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条  通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级各类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级各类资助活动的评定,并优先安排校内勤工助学。

第三章   各种资助标准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九条  我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方式主要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临时借款(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其中,勤工助学管理具体参照《山东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2.高校国家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

3.学生困难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金额为200元,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审批;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发放。各学院应对学生困难补助经费严格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4.学费减免主要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减免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5.临时借款每名学生在入学期间只能申请一次,主要用于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一年级新生解决入学学费问题,借款金额最多不超过学生本人当年学费的总额。

第十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选时间与评选比例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的资助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高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的资助对象为全体在校本、专科学生,临时借款的资助对象为一年级新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参评学年结束后的下一学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比例根据当年省教育厅划拨给我校的名额确定。

学费减免比例按照班级实收学费总额×1%确定。

第五章   具体申请程序与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费减免具体申请程序与评审标准。

1.减免条件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生活俭朴,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按综合测评总成绩(基础性素质分数×70%+发展性素质分数×30%)列班级前80%,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学费减免。

1)父母均已去世,无经济来源者;

2)父母年迈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

3)父母下岗或失业,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

4)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收入确实无法为其缴纳全部学费者;

5)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者;

6)烈、军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需附有关证件);

7)突发事件(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急剧下降,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者;

2.减免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报表报学院;

3)学院审核后,加盖公章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由计财处办理减免手续。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学费减免

1)“德体素质”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2)未达到规定学年学分者,必修课有一科成绩不及格者;

3)未缴清当年学费者;

4)生活铺张浪费者。

4.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收回减免学费外,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困难补助具体申请程序与评审标准。

1.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的来源

1)学校按规定从当年学费中划出的专项经费;

2)政府部门划拨的学生临时困难补助专项经费。

2.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

全校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管理,计划财务处建账列支。当年的困难补助经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各院负责管理;一部分由学校负责管理。

1)由学院管理的学生困难补助经费,一般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主要用于支付本学院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

2)学校管理的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主要用于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困难补助。

3)学生困难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平均发放。

3.申请学生困难补助的条件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学生困难补助:

1)遵章守纪,品行端正;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按时缴纳全部学杂费;

4)因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4.申请学生困难补助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辅导员考察认可后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

3)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签字;

4)学生本人持审批后的申请表到计财处领取。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给予补助

1)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3)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者;

4)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5)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者。

6.对于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临时借款具体申请程序与评审标准。

1.学生临时借款申请条件

凡考入我校的全日制一年级本、专科新生(不含专升本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临时借款:

1)具有中国国籍;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暂时无法缴清当年学费;

3)热爱专业,生活俭朴,品行端正。

2.申请借款程序

1)学生填写《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临时借款协议书》(一式三份);

2)各学院核准无误并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3)学生本人持《协议书》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

3.归还借款期限

1)学生临时借款期限为一年。凡按《协议书》中的规定能在一年内还清者,学校不收取借款利息;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还款者,可申请缓交半年(经计财处批准);到期后又不能归还借款者,除每月加收借款金额2%的滞纳金外,取消其申请校内其它资助及参加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的资格;

3)对恶意借款不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学者,应与学校结清债务关系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各项资助评选前,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各学院组成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的资助评选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将无资格参加评选:

1.参评学年未取得学籍的学生;

2.参评学年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

3.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4.无特殊情况而逾期三个月未缴纳学费者。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学生在资助金额发放学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已获资助金额将被收回:

1.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

2.触犯国家法律者;

3.违反校规校纪,并被通报者。

4.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5.保留学籍、退学、停学、自费出国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校学字[2007]23号)、《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临时借款暂行办法》(校学字[2004]7号)、《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校学字[2004]9号)、《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校学字[2004]10号)同时废止。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山东中医药大学

○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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