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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招生办法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校监字〔20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各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要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参与招生录取的全过程,特别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计划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招生监察工作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监察处负责实施。招生期间,成立由监察处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由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校招生录取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计划和纪律的情况。

第六条  配合招生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招生政策、规定、办法、意见及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证招生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配合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八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对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监察意见或建议,被监察对象应及时书面答复。

第九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应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规定、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对学校招收统考统录的预录、退档以及因调整计划的录取,须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部门会审,并经学校分管负责人审核,招生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省招生考试院上载或上报。

第十一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发现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要责令停止并建议相关部门暂停和取消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人员参加招生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自主命题、考风考纪、评卷登分等环节的工作情况,各类招生考试、复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工作程序情况。对各类新生录取(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高水平运动员、成教生等)的审批,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体检和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遗留问题的处理,收费项目的规范、公示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各类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机构提出清退意见。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五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在一周前通知招生监察办公室,并报送有关文件,以便妥善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协同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对参与命题、印题、试卷保管、阅卷、招生、监考等的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考试期间和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派出人员进现场,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参与招生工作重大决策的研究决定,使招生监察人员始终对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原则、规定等的形成及其内涵全面了解掌握,从而提高监察工作的实效性。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招生监察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违反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查处,涉及单位违纪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工作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请示。

第二十二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当年招生文件、计划;录取工作材料;考试电子档案成绩(包括光盘);新生名册(光盘);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有关会议纪录;监察意见及回复;信访材料;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实行重点监察制度。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单独考试等本校组织的各类招生考试环节的监督,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制度。将招生工作与“校务公开”结合起来,确保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纪事件处理结果公开等“六公开”制度。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将地址、邮政编码写入学校的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参加网上招生录取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网上招生管理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完成的数据,严禁擅自改动。要自觉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电话等通讯工具对外透露仍属保密阶段的招录信息。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现场实行封闭。除视察招生录取工作的上级领导、招生录取和监督人员以及直接相关的服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同意,一律不准擅自进入招生录取场所。

第二十七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主动掌握网上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调整监督的重点、形式和方法,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录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制度落到实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既是学校招生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招生监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布置招生工作的同时,要对招生监察工作一同布置、一同检查、一同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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