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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代表大会规定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试行)

(校团字〔20162号)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上一级学生委员会召集,并由校团委和省学联批准。如有必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交的提案;

    (五)审议有关学生会工作方面的制度、决议等;

    (六)行使应由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织】上届委员会应于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权】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生代表大会,监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日期由上届委员会主任提出,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方得召开。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提案审议与答复规则】自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十天止,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接受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下列人员可以提出提案:

    (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委员会委员联名;

    (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提案经主席团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列入大会议程。提案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委会审核并登记造册,由新一届委员会负责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后答复提案人,自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三个月内反馈提案处理情况,并在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解决情况。

第九条  【章程修正案审议规则】学生代表大会修改学生会章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

    修正案草案需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十天提出,直接列入学生代表大会议程,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至少一周由主席团交付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审议,并在学生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发言和提问规则】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在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提案时可以要求发言,在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时可以要求提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和提问。

    每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就同一问题发言限一次,每次发言或提问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或提问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扰乱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或提问。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表决规则】除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外,学生代表大会表决提案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对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提案和章程修正案草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工作人员清点赞成代表数量。选举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和名额分配】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民主推选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人数的1%,依照本学院本科生人数比例分配,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生代表大会名额分配方案须经执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条件】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改革开放政策,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刻苦努力,专业成绩良好,受到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社会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积极,责任感强,并能及时反映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同学的拥护、信任;

(四)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五)遵守纪律,未受到校纪处分,无任何违纪现象。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二)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三)根据相关程序,联名提出提案、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山东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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