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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校研字2010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医药高级专门人才,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学位的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为准,并按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门类授予。

第三条保证学位质量是学位工作的核心。要求各有关部门,都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层层把关,保证质量,向国家和人民负责。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21~25人组成,教授占半数以上,任期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学位日常工作。

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成员在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配备兼职秘书1人。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6.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遴选新增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8.指导检查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决议,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生效,到会委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1.审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成绩、学分、毕业论文质量及答辩的有关材料,判定是否符合答辩要求,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建议;

2.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以及课程学习成绩和毕业考试成绩;

3.推荐新增硕士生和博士生指导教师;

4.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章 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手续

第七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申请相应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申请。

凡学士学位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一式两份,其中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

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均须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山东中医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其中包括本人申请、研究生课程成绩、论文答辩材料、指导教师推荐意见、教研室意见、学院(所)意见,毕业鉴定等。

2.学位论文;

3.论文摘要。

第八条授予学位的审批工作,每年例行两次,故学位申请人必须提前两个月提交申请及申请材料,逾期将推至下一次审理。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培养有关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1.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校期间,同时修满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两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并符合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毕业标准,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学科门类者,其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同时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即学生可获得双学士学位。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因课程不合格而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补(重)考等方式,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再申请学士学位。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毕业时总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不含1.5)者。

3)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

4)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中舞弊作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严重者。

5)毕业实习中发生责任事故,并经所在医院和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确认者。

6)取得毕业资格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日语二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或未通过校内英语四级考试,或临床中医学类专业(不含相关医学类专业)学生未通过校内古汉语水平考试(另行组织的非课程考试)者。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经过一年以上考察,进步显著,获山东省政府或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校级一等奖学金一次,或校级二等奖学金二次者,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研究提出特议报告,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成人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2.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要求见《山东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6)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办理。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或品行不端,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累计有两门课程(含学位课、选修课)经补考合格者虽准毕业,但不授予硕士学位。

3)国家英语六级、日语六级考试未达到要求者(具体见《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外语课程考试的规定》)。

3.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5)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一般的专业文章和具有初步学术交流的能力。

6)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予要求见《山东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不改,或品行不端,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政治思想评定不符合要求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2)在校期间有一门学位课不合格,不准毕业,不授予博士学位;若二外不及格,补考1次仍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不授予博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课程设置及考试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课程设置及考试均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执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另行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1.马列主义理论课;2.一门外国语;3.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其学习和考核办法按《山东中医药大学医学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和有关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学位课程考试合格(达到70分),修满学分,可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两门课程不合格或一门课程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1.马列主义理论课;2.外国语(英、日);3.基础理论和专业课,博士学位课程学习及考核按《山东中医药大学医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和有关医学博士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并成绩合格(70分以上)。如有一门学位课不合格,或二外不及格补考1次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不受理学位申请。

第六章 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应在中医药学术上和中医药科学技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实验设计和方法比较先进,数据可靠,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研究。

第十四条 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要求:

1.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中医药学术上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内容,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实验设计和方法在国内同类研究中属先进水平,能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对本研究课题有创造性见解,并取得显著的科研成果。

5.学位论文必须是本人独立完成,与他人合作的只能提出本人完成部分。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博士)论文要求:

见《山东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和《山东中医药大学关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工作的意见》。

第七章 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六条 科学学位研究生论文评阅与答辩

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应先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论文评阅人应聘请两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应有1名校外专家),博士论文评阅人应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应有1名校外专家)。

博士论文答辩前,必须对博士论文组织同行评议。聘请省外两位国内同类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是在相同研究领域内有成就的学者进行评议。同行评议的意见应综合整理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答辩委员会由各学科专业组织成立;论文评阅人和同行评议专家可由导师提名,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或由校学位办组织随机抽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2.论据是否充分可靠;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的程度;4.写作的逻辑性等。还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攻读学位的学位水平等提出意见。评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论文评语寄送校学位办。

第十七条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含硕士生导师两名),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含博士生导师2名,校外专家2名),委员会设主席1人,秘书1人。导师回避。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是对研究生学习情况、临床实践、科研成果等诸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的最终形式。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一定要维护学术的尊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难从严要求,提问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要能把学生具有的素质和能力,通过答辩,充分显示出来。

答辩委员会经充分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

第十九条 科学学位研究生论文答辩会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宣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3.导师介绍研究生简历、政治思想情况、完成培养计划情况学位课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外语水平及学位论文题目;

4.研究生汇报论文摘要(时间:硕士生至少30分钟、博士生至少40分钟);

5.答辩委员会委员对论文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时间:硕士生至少30分钟、博士生至少40分钟);

6.答辩委员会委员、听众提出问题并与答辩研究生展开辩论(时间:硕士生至少30分钟、博士生至少40分钟);

7.论文评阅人宣读对论文的评语;

8.秘书宣读博士论文同行评议综合意见;

9.休会15分钟,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对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对论文做出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10.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语、答辩成绩及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结果;

1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专业***研究生论文答辩结束。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评阅与答辩

详见《山东中医药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毕业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论文可在1年内修改,博士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重新答辩1次。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须将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论文答辩情况表、论文评阅表、答辩记录、表决票、论文及论文摘要等有关材料报学位办公室,整理存档。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及港澳台侨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参考本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后,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学位证书格式,由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始。博士学位证书,在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公布3个月无异议后发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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