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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校字〔2016〕5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促进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山东中医药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不低于23人的单数,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

校党委书记、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机关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行政管理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及学科分布特色,由各院(、所)等实体教学研究机构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长任命;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人文社科专门委员会、自然科学专门委员会和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人数为不低于7人的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般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范围内产生,同一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同时兼任2个或2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推荐本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调离学校或离开学校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可按程序进行更换。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一定的组织程序民主产生;学术分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并提出委员人选,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各级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创新平台应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成立专门学术委员会并制定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或工作调整不能履行职责;

(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等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询问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五)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权。在学校对下列事务进行决策前,校学术委员会应先予审议、提供意见并参与决策: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学术交流和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校学术委员会工作细则,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需要提交审议或者直接作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事项的内容和重要性,可授权相应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权。

(一)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学科建设与规划、学科调整、交叉学科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培育与引进等具体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提出决策建议。

(二)人文社科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科研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与项目培育、科研成果评价等具体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提出决策建议。

(三)自然科学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自然科学类学术机构设置与调整、科研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科研平台建设与项目培育、科研成果评价等具体事项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提出决策建议。

(四)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学风建设和学术规范的政策制度进行审议和咨询,对涉及学术道德等学术行为和学术纠纷进行调查、裁决,受理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审核结果有争议的申诉。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扩大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和评定,应当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体会议。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实到委员的2/3以上同意通过。会议根据事项性质以无记名投票、实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作出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结果。

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学校主要领导对学术委员会的决策有提请复议权。校学术委员会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议题,可邀请分管校领导、有关部门、当事人或专家到会说明情况、陈述意见或旁听,以利于科学决策。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或总结制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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