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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山东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如校长不能出席,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情况随时召开。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根据党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三) 讨论研究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研究部署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

(六)研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研究拟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

(七)研究决定学位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行政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和组成人选。

(八)研究拟订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处理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和资产管理工作。

(九)研究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学生事务管理以及奖励、处分等有关问题。

(十)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研究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三)其他需要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的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对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学校各部门单位要通过充分调研和论证,提出可供决策的方案或建议。分管校领导会前对议题中的事项应有意向性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单位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一条  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会前须将议题的有关情况和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填写议题呈报单,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并报校长审定同意后,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呈报单报至学校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对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提出安排意见,报请校长审定同意后,列入本次校长办公会议程。不按时报送的议题,报请校长审定同意后,顺延至下次校长办公会议程。学校办公室负责将校长办公会议题安排通知参会人员。

第四章  议题讨论与决策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提交的议题,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向校长办公会汇报议题,应当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实事求是,重点突出,不得汇报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讨论。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需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的,校长办公会只提出方案、可行性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事项,不能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经校长同意后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先行办理,事后办理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应按时出席校长办公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事先向校长请假。开会期间,如无特殊情况,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离开会场或处理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对涉密问题和材料,与会人员应当保密。对会议的议决事项,与会人员不得私自外传会议议题议决情况。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九条  凡经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事项凡与参会者及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参会者应当回避。

 第六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决定),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按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一经作出,必须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由学校办公室或监察处对校长办公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或督办,并及时向校长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定事项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传达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专人传达。

第二十四条  对缺席校长办公会的学校行政领导,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后及时转告本次会议的议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结束后,按机要档案管理。会议形成《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经校长签发。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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