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制度建设 
党委会议事规则

编辑:信息公开网  日期:2018-12-19

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进行修定。

第二条  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 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如书记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也可视工作情况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原则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领袖权威。旗帜鲜明讲政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习近平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大学。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持续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师生医护员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做到一切出于公心、一切为了事业、一切按规矩办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师生医护员工的根本利益。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走在前列作为长期坚持的目标定位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一流学科和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建设,推动学校由大到强的战略性转变,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奋力开创学校建设发展新局面。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人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党委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完善领导机制、领导方式,提高管党治党、办学治校能力水平,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八)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从政治、思想和组织上加强对全校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学校各方面的工作,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部署安排上级党组织、行政部门下达的重要任务。

(二)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民生问题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的领导、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宣传工作、德育工作、大学文化建设、统战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团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的重大措施。

(五)讨论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六)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党委书记和党委其他委员涉及全校重要工作、重大问题的讲话稿。

(七)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纪律处分。

(八)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九)研究制定党委工作要点,审议学校党委和纪律委员会向学校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十)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变更及专业设置、学科规划布局。

(十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引进方案。

(十二)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三)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资产管理和处置,重大项目安排。

(十四)有关学校安全稳定、校园综合治理的重要事项

(十五)听取校长办公会议定事项的通报,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的事项。

(十六)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其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时,相关议题材料应当报党委书记审签。根据议题提报情况适当安排学校党委会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对提交学校党委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和议题提交部门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可供决策的方案或建议,分管校领导在学校党委会召开前应有意向性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议题,牵头部门单位在学校党委会召开前应做好相互之间的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分管校领导协调;对个别未达成一致意见又必须提交党委会审议的,应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审议。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议题提交部门单位在学校党委会召开前须将议题有关情况和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填写议题呈报单,经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并报党委书记审定同意后,在会前一天将议题呈报单报至学校党委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对部门单位报送来的会议议题,提出议程安排意见,报请党委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本次党委会议程。不能按时报送的议题,列入下次学校党委会议程或另行安排该议题议程。党委办公室负责将学校党委会议题安排通知参会人员。

 

第五章  议题讨论与决策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提交到学校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汇报议题,应当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实事求是,重点突出,不得汇报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未按程序提出的或临时动议的议题,学校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在学校党委会召开前未能列为议题的事项,经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提出讨论。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口头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交换意见,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党委会讨论。

第十九条  在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党委委员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如有党委委员因故缺席,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有关同志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及时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根据党务公开原则,邀请师生医护员工代表列席党委会。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事项,不能召开学校党委会研究,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相关部门单位可以先行办理,事后办理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党委会汇报。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出席学校党委会,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报请会议召集人同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的,按照有关规定请假后,由分管负责同志列席。开会期间,如无特殊情况,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离开会场或处理其他事务。

第二十四条   凡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在上级组织或者学校党委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任何人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党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应当符合学校党委会决定精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学校党委会决定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对泄露党委会保密内容和情况、以及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责任人,要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事项凡与参会者及近亲属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参会者应当回避。

 

第七章  决议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履行抓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学校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上报省委或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作委员的,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审签上报;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及时按照规定范围传达;适宜公布的,经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

涉及全校性的重要事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党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校党委会决定事项督查落实和反馈机制,明确责任领导、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任务要求、落实时限,以学校党委会决定事项通知形式分送相关领导同志和部门。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会应当自觉接受省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学校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决策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的决议(决定)一经作出,必须贯彻执行。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纪委或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督办,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缺席党委会的党委成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后及时转告本次会议的议决情况。干部任免事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转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结束后,由党委书记签字确定,按机要档案管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5日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印发的《中共山东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关闭 返回